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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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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二版)。 《规定》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事业实现新的迅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规定》从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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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所长黄永维近年来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加强和改善行政机关,呼吁依法出庭就业,为依法建设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的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起到了重要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庭比率整体不高等新问题,需要统一规范。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制度逐步发挥实质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起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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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全文共15条,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申诉的定义和范围,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申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相关手续、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出庭效果保障措施、出庭申诉 《规定》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这意味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在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则由被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置机关、派遣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样适用本规定。 《规定》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参与行政行为实施的副官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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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重大事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心或可能引起集体事情等的事件,人民法院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颁发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多种多样,原告经常对此提出疑问,《规定》规范了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指导人民法院进行正确的评价。 》黄永维说,《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需要履行不可抗力、意外事、别人无法替代的公务,包括不能出庭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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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起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明确。 对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来法院参加一次审判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履行了出庭应诉义务。 “合理减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诉说负担,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 ”黄永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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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再发声”。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员工必须在审判中对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讨论、最后意见,说明并证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实质上要就处理行政纠纷发表意见。 与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相比,《规定》列举了负责人出庭不履行应诉义务的五个具体情况,规定了人民法院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以适当形式出庭起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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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效果,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充分发挥促进依法行政等作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黄永维说。 (记者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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