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政法 > 政法:​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

政法:​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本篇文章790字,读完约2分钟

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9月13日发布了记者周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展了入罪情况,将侵犯商业秘密带来的违法所得额、侵犯商业秘密带来的权利人破产、破产等列入入罪门槛,将入罪额从“50万元以上”调整到“30万元以上”。

政法:​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犯罪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很多,需要发表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定和规范。

政法:​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

司法解释第一规定了三方面的复印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进一步确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推定规则、商业秘密侵权罪“非法手段”等具体认定,统一司法实践认知。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处罚的适用和掌握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等问题,从重处罚、不适用的缓刑和轻处罚的情况出发,规定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政法:​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

由于以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隐蔽、卑鄙、社会危害性大,司法解释规定对这种行为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录用费明确权利人的损失,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 对于侵犯违约型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因此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取得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罪恶门槛有区别,损失额根据采用商业秘密带来权利人销售利益的损失计算

政法:​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

司法解释确定了不适用重罚和缓刑的具体情况,“把侵犯知识产权放在第一位”“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灾害救援防疫物资等商品的登记。 另外,有“认罪处罚”“以非法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还不允许披露、录用或者录用他人”四种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受到轻微处罚。

政法:​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

司法解释从年9月14日开始实施。




标题:政法:​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低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8/16595.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