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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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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娜陈苏琳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案件的机制,可以进一步提高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业水平,切实增强对有关罪未成年人的司法救治力。 这项事业的探索实践可以抓住以下方面的机制来构建。

政法: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

其中之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确定法律依据。 任何制度的比较有效的执行必须从顶层设计开始。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必须面对立法滞后等问题。 目前,该机制仍处于地方探索阶段,总结了一些比较有效的经验,但明显具有分散式、地方性的优势。 因此,两个较高的相关部门组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事件模式的运行情况展开了充分的调查,论证了其可行性后,将来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事件特别程序专业篇或司法解释中细化规定集中管辖事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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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根据地产,处理快速发展的瓶颈。 与集中管辖事务模式下管辖地司法机关诉讼价格大的问题相比,必须从各地的现实情况出发,根据地产,以处理案件多的人少、经费不足等问题为目标。 另一方面,选择准集中管辖场所,决定集中管辖的领域范围。 另一方面,加强人的财产保障,特别是增加集中管辖地司法机关的事务费。 有必要拨出专业经费,保障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事务经费,保障该机制顺利运行。

政法: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

其三,深入推进跨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事业一体化。 实现区域间未成年人司法事业一体化,要深入加强行政区划间未检查机构及未检查人员的专业性,深入推进未检查一体化事务机构的构建,推进专业化一体化的专业化,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认、起诉、法律监督 二是扩大跨行政区划未检查业务的接受范围,结合最高检查对新时代未检查业务的作用定位和要求,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逐渐由未检查部门集中处理。 三是深入推进政法“一贯”机制的构建,加强集中管辖地当地政法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司法标准及机构设置等方面谋求步伐统一。 四、建立跨行政区域检察事业的完全异地合作机制,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建立集中管辖地检察机关和区域其他检察机关的合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事业的区域间合作。

政法: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

(作者单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标题:政法: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5/15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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