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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督促监护令:法理基础与制度完整建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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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时贵

近年来,最高检察党组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继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的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监护人长时间监护不足或监督管理不善是导致各类涉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为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没有刚性,是比较有效的保障措施。 年以来,福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督促”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政法:督促监护令:法理基础与制度完整建议

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催促监护令”的法律基础

提高刚性:解读现行制度框架促使监护人履行职务的实践困境。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监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不履行监护责任、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家庭监护责任的,予以保护 这些制约措施从法律效果方面来看,对监护人的强制和约束力相对较弱。 从实施效果方面来看,监护人实际上是否履行保护责任缺乏客观的评价机制。 从制约程度来看,没有起到继续监督纠正的作用。 总的来说,忠告、教训等现有手段不能促使监护人履行责任。

政法:督促监护令:法理基础与制度完整建议

司法干预:比较国家监护制度设计中涉案小组的必要补充。 现在修改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计划确立国家监护权责任。 草案还与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监护不足问题进行了比较,完善了委托护理制度。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首要问题是不能长时间搁置或适用孩子的不良行为,其性质是不及时比较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或不正当地履行监护职责,但监督 这种现象在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比较普遍,需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及其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司法干预,完全补充国家监护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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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监护:把监护人的职务状况纳入检察刚性监督的可行路径。 从现行司法规则层面来看,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对无条件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调查,就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经验、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制作社会调查和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嫌疑人的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嫌疑人加强管教,并与人民检察院合作进行监督调查。 这为检察机关实行“督促监护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 从制度设计理念层面看,检察机关实行“督促监护令”制度,体现了现代监护干预制度的立法理念,符合国家监护权责任的确立,也符合目前对未成年人加强司法保护的形势要求。 特别是“督促令”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可以比较有效地依赖其法律监督功能,比训诫、训诫等其他手段更具权威度和有效性,对监督监护人的职务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政法:督促监护令:法理基础与制度完整建议

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的实践探索

年以来,福州市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的家庭监护不足问题进行了比较,积极探索促使监护人“监护令”的工作机制,重视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长时间教育监督管理不足、儿童交友情况 在有条件不起诉的考察过程中,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司法社工、援助基地进行孩子的教育救济事业,定期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亲职教育,定期参加检察机关、司法社工提供的法律教育和个性化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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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送达方法上,采用公示发表方法,委托学校、社区、社工组织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共同见证和参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自去年11月福州市检察院发布第一例“督促监护令”以来,鼓楼区、晋安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闽侯县等多家基础检察院共发布了30条促使30名未成年监护人监护的令。 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最近,福州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督促监护令”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运营机制,形成了员工合作 现在,“督促监护令”制度在检察实践中逐渐成熟,为促使监护人更有效地履行监护责任提供刚性保障和司法监督。

政法:督促监护令:法理基础与制度完整建议

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制度的完全提案

关于立法层面的整体建议。 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增加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履行监护责任不合适

政法:督促监护令:法理基础与制度完整建议

关于制度操作水平的建议检察机关的“督促监护令”适用范围包括: (1)不要有条件起诉案件。 (二)拟编制不逮捕、不起诉的解决案件。 (三)未成年受害者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外来劳动者子女、残疾智力障碍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四)其他需要督促监护的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颁发“督促监护令”,发表书面送达和现场送达方法。 现场宣布送达的,应当通知监护人居住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涉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派遣人员参加。 监护人居住地派出所与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合作,协助监护人“督促、诱惑、劝告和评价履行监护令”。 然后,必须立即向检察机关反馈。 检察机关不定期考察监护人履行监护令的情况。 涉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该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信息表达,协助家长对在校涉未成年人提高教育监督管理能力。 检察机关负责有关社会组织的协调,共同制定强制亲职教育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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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关于法律结果水平的建议监督的刚性,确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督促监护令”的义务,或者疏忽履行,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没有对有关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处于有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内的有关未成年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取消有条件不起诉决定,向有关未成年人提出公诉。 另外,根据《两高二部》《关于依法解决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况,有关机构和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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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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