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西安知产庭宣判首起知产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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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党志红假冒飞毛台酒注册商标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党志红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徒刑1年3个月,罚款8万元。 被告人党志红犯罪所得以15.4万元追缴。
从年3月开始,被告人党志红从洛阳市各酒店收购了腾飞茅台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装箱,在租的洛阳市西工区西夏池村西区52号民居,以25ml的腾飞茅台酒和475ml的茅台汉酱酒的比例混合填充,生产了假腾飞茅台酒。 年5月7日,彭秀丽(判决)为了高收益,从党志红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价格,支付15.4万元购买了55件(每件6瓶)假飞天茅台酒。 党志红随后通过洛阳市西区大一物流园德邦物流向彭秀丽送去假飞天茅台酒44件,价值12.76万元,剩下的2.64万元货物未制造、销售。 8日14点左右,民警在彭秀丽经营的鑫日酒行依法检查了44件假空飞茅台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志红违反国家商标法规,未经注册商标全员许可,在同一商品上采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经营额15.4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被告人党志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为有自首、犯罪未遂、认罪处罚等情节,可以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之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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