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卡被境外盗刷30万银行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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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张秀贾珺
2011年11月,杨某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以磁条为介质的借记卡。 年6月,杨某发现这张借记卡分为26张刷卡共计需要30万余元,费用场所全部在海外。
事件当天早上,一家银行给杨某发送了银行卡异常交易信息。 “根据本银行的规定,我截获了你的尾号××××银行卡的可疑交易支出……”杨某又从一家银行收到了同样的消息。 这时杨某发现自己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只有4000余元,马上给某家银行打电话,要求丢失,但没有及时操作成功。 再次打电话后,杨某终于成功挂失了。 这个时候,这张卡内的余额只剩下512元了。 为了说明事件发生时自己的银行卡没有丢失,杨某立即通过某个银行柜台在卡存储器里放一块钱。
事件发生后,杨某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一家银行赔偿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
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后判断杨某没有对其银行账户密码履行适当的保管义务,杨某承担30%的责任,某银行承担70%的责任。 杨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最近,二审法院判决一家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杨某银行卡被盗刷的30万余元损失。
法官说。
法官在法院后表示商业银行必须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 杨某作为持卡人如果根据正常的操作要求采用借记卡,应该被视为履行了合理的观察义务。 事件发生时,杨某办理银行卡挂失备案,在柜台存入1元。 涉案的交易行为是使用别人伪造的银行卡完成的。 一家银行没有提出证据,但也没有提出在谈判交易时说明别人采用真实银行卡的证据。 另外,也没有提出证据说明杨某在使用卡的过程中没有规范采用借记卡和密码的行为。 因此,还有一家银行发现异常交易时,给杨某发邮件确认,未接到杨某的进一步指令后,多次完成资金周转业务,确认某家银行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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