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陕西原副省长陈国强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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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报道记者刘子阳9月15日宣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前副省长陈国强受贿事件,对被告人陈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陈国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据审理,2006年至年,被告人陈国强利用陕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总督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上的行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额特别巨大,为许多人的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协助,具有沉重的处罚情节。 另外,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返还赃物、偷赃物全部追缴等情节,可以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法庭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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