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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幼童开车门撞死人监护人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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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蔡美来

最近,江西省偶然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儿童误开车撞死骑手的案件,法院判定监护人在强烈危险范围外承担35%的责任。

3月15日,文某驾驶车辆躺下停车后,坐在后面的文某甲(文某之子,7岁)打开门与同方向驾驶摩托车的鹏某相撞,鹏某在跌倒中头部又与对面方向正常来的周某驾驶摩托车相撞,之后鹏某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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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文某、文某甲对这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彭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 另外,事故车辆分别投保了强烈的保险,明确了投保了不损失的商业3种保险。 彭某家族起诉文某、文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殡仪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40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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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判,比较了原告方面主张的各损失,结合本案明确的事实,参照江西省的年度统计数据,原告方面的各合理损失共计271116元。 本案事故车辆分别投保交强险和无损保险额100万元的商业三方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首先必须由保险企业在交强险责任限度内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161116元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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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法官在法院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与侵权人投保 不足部分由担保商业三方保险的保险企业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 ”关于文某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企业在商业三者的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 另一方面,文某的子文某甲应承担的责任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文某甲年7岁,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其监护人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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