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广西灵川二被告人涉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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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辉、钟某华涉黑事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判决。 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卖淫罪、强制交易罪,数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款16万元。 被告人钟某华犯绑架女性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王姓辉知道李姓勇的组织将实施违法犯罪作为首要活动,依然接受该组织的指导和管理,明确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一违法犯罪活动。 李某勇安排王某辉在妓院工作,负责望风和妓女,把旅行工作人员驱赶到桂林列车南站。 年4月,被告人钟某华拐卖受害者吴某二、黄某给李某勇、吴某连卖淫店卖给李某勇、吴某连,钟某华获利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辉积极参加李某勇黑社会性组织,长期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受雇于李某勇、吴某连,强迫他人卖淫,在李某勇的纠正下与沈某红等人合作,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独揽桂林列车南站一带的观光散客市场
被告人钟某华事先与李某勇合谋,绑架女性强迫卖淫,钟某华绑架两名女性,构成绑架女性罪。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朱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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