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断缴工伤者5个月工伤保险致其难获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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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讯,江西省偶然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因使用者中断支付5个月工伤保险费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断使用者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鹏某年进入甲煤矿,为鹏某购买了从年3月到年6月的工伤保险,中途累积间隔5个月没有支付。 年彭某被医院和社保部门认定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工伤,认定为残疾七级。 经过劳动仲裁,彭某和甲煤矿的劳动关系解除,甲煤矿从仲裁判断生效之日起向彭某支付1次不重复残疾补助金、1次不重复工作医疗补助金、1次不重复残疾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职业病诊断费共计23万余元。 甲煤矿对仲裁结果不服一审法院,其后不服一审判决,为鹏某购买了工伤保险。 上述费用彭某向社会保障局收取的东西必须偶然向乡中院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工伤保险办理机构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受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甲煤矿拖欠工伤保险费,彭某至今未能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
偶然乡中院其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甲煤矿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甲煤矿应向鹏某支付各类货款共计23万余元。
(张健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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