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政法 >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0阅读:

本篇文章2402字,读完约6分钟

作者:张文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宁波海事法院近日在门户网站和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络发表公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决定书,马耳他籍货船“catalina”与我的山东渔船“鲁荣渔船58398号”相撞,19名船员 这是我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成立以来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件,标志着海事案件的“三审合一”考试正式启动。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一、“catalina”回合案件是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海事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海上交通事故事件早就有报道了。 例如,2001年,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第一起海上交通事故。 2003年,辽宁首次海上交通事故事件被公诉等。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catalina”回合事件也不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外海上交通事故。 年5月7日,中国首次涉外海上交通事故事件在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名外国被告因犯交通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但是,“catalina”回合案件是我国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海事刑事案件。 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海事法院管辖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2001年、年分别修改了海事法院关于案件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的案件范围扩大,但海事法院没有获得对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海事刑事案件分散在各地进行法院审理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这个事件的事件水域离我国领海基线约46海里,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在事故中造成我国19名渔民死亡失踪,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一般来说,我国海上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通常由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刑事案件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根据网站上的公告和媒体的报道,宁波海事法院审理“catalina”回合事件有两个理由。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验审理海事刑事案件,另一个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此案。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二、宁波海事法院审理“catalina”回合案件具有明显的特征

根据《宁波“5.7”“catalina”轮和“吕荣渔58398”轮的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catalina”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catalina”轮与“吕荣渔58398”船相撞,“吕荣渔58398”轮沉没,造成渔船船员19人死亡失踪的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承担着事故中最重要的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研究表明,“catalina”回合方案涉及多条船舶驾驶和航海技能等专业信息,涉及1972年国际海上防撞规则等国际海事规则,涉外性、专业性、技术色彩浓厚。 宁波海事法院自1992年成立以来,收集、结案数连续多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比普通法院法官更熟悉国际海事规则和海上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解决涉外案件经验丰富,足以胜任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需要。 另外,宁波海事法院司法公开意识很强,海事司法透明度连续三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比较有效地应对国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可以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公共说服力和国际影响。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三、“先行飞行员”是积极可靠的方法

自1984年海事法院成立以来,经历了3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法官人数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目前正处于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转变的重要阶段。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海事刑事案件始终不在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海事刑事案件分散在各地进行法院审理,不利于人民法院解决海上违法犯罪统一规范,难以在广大的“蓝色国土”上集中体现司法权威。 随着海洋强国的建设、“一带一路”等国家战术的深入推进,海上经济活动变得更频繁,海上通道的安全变得更重要,海洋环境问题变得更明显,海事司法作用变得更明显。 加大海事司法改革的力度,逐步发挥海事司法功能,推进海事事件“三审合一”的呼声高涨。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年9月,在中国海事审判30年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所长周强表示,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海事法院的管辖制度,围绕国家海洋开发战术,相关海事行政、海事执行案件和其他涉海民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责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表了《全面深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3号),将其作为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第四十五年改革纲要(-)》贯彻实施。 其第5条“改革海事事件的管辖制度。 进一步整理海事审判体制。 科学明确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建立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则的工作机制”。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研讨会研究海事审判事业的改革和迅速发展,紧紧围绕海洋强国战术和“一带一路”战术的实施,以使中国建设成为具有高度国际影响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目标,新时期的海事审判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相关案件的规定(1)》和《关于审理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相关案件的规定(2)》(简称《涉海司法解释》),复印件为刑事》 涉海司法解释提高了对海上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了量刑标准。 对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犯罪行为,涉海司法解释确定“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海司法解释的发表为人民法院逐一发挥司法功能提供了制度支持,同时为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三审合一”能优化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是促进中国海事司法功能定位的重要改革。 海事审判成熟的专业管辖体系使海事司法具有推进“三审合一”的条件。 但是,“海事刑事案件”的概念现在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还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 为了把数量不详的“海事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立法、司法机关设置、海事法院内部机关设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现阶段选择具备一些条件的海事法院先试试,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国宣传是积极安全的方法。

标题:政法:海事刑事案件应“试点先行”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0/13640.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