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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海事案件的统一管辖势在必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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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廷中

关于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已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很久,但从几年前开始就有学者提出了涉海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应由海事审判机关统一管辖的提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十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明确了“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整理海事审判体制,科学明确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海事案件审判规则确立符合的事业机制。 年5月7日,马耳他籍货船“catalina”与我的山东渔船“吕荣渔58398号”相撞,造成中国渔船19名船员死亡、失踪的重大事故。 宁波海事法院最近立案受理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catalina”轮二副艾伦·门德·萨塔布莱尔犯交通事故的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指定宁波海事法院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验法院后,该案件开辟了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的先河,客观地推进了海事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 这项试验事业的开展对深化司法制度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政法:海事案件的统一管辖势在必行

我国海事审判体制是随着涉海活动的迅速发展而逐渐确立的,涉海活动具有通常生产和商业活动所无法比拟的特征,这一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风险性。 众所周知,无论是海运还是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活动,都不伴随一定的风险。 《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等制度不是基于海上风险建立的特别制度。 由这种风险性决定,海事审判中必须充分考虑陆上活动中没有的特定因素,执行一点特殊的审判程序。 其二是技术上的。 海上活动离不开船舶,船舶的采用和管理关系到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为维持海洋环境和海上交通安全制定的条约数量庞大,从事海事审判的人不仅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航海 其三是涉外性。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规模的扩大,中国海上运输、海上生产、海洋开发和利用等活动中的涉外因素越来越多,为了妥善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事件,中国立法按照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适当取得海外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 海事审判具有的这些特征对陪审员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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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80年代初和以前的时期,我国的海事事件都由各沿海城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涉外海事事件的增加,审判机构本来实行的职能分工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各界人士要求海事审判专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的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和大连设立了海事法院。 到1999年,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海事法院的成立相继被批准,管辖范围基本上涵盖了我国的主权管辖水域,形成了专业的海事审判结构。 回顾和总结我国海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体现了民事、后行政对刑事案件管辖的迅速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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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集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主要是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件和当事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罚引起的海事行政事项 后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案件范围的几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发行 到年2月24日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大海事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范围,将海事行政案件再次正式纳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海事审判中的民事、行政“两审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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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刑事案件,长期被排除在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07年发表的《关于审理海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的海上犯罪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人民法院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缓刑、假释管制、政治权利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这种规定在一般海上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基本上是可能的,但近年来,随着海洋活动的多样性,船舶越境捕鱼和海底打捞、海洋开采作业的非法实施、海洋污染、船舶冲突引起的恶性事件经常发生,这些海事刑事案件由法院管辖 首先,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涉外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不仅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涉及国际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海事刑事案件可能发生在不同海域,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内海、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不同,另外在审理涉外海事刑事案件时,关于明确外籍船员的刑事责任问题,适用法更多且复杂。 其次,在技术层面,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船员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现在的条件下,立法强调船员的“一专多能”,因此在认定事故原因时,根据条约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船员航行。 第三,从航运管理的角度来说,船舶的航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团队整体的合作,因此交通事故的原因与陆上交通事故不同,以海上交通事故为例,原因是船企业管理者管理船舶时的过失。 还有船长对船舶的指挥错误。 部分可能起因于引导船舶时引航员的过失。 涡轮部和甲板部的船员有时在工作中不协调。 因此,在审理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案件时,不能简单地适用普通交通事故的审理模式,必须综合运用法律,参照航海和航运管理的技术标准,缜密地调查和研究事故的原因和结果。 我国海事法院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经验,涉案当事人和船舶已经跨越7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刑事案件,发挥海事法院海事法律和航运专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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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中国实施海洋强国战术的重要时期,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定了“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各方面开放新结构”的战术目标, 鉴于海事活动具有的风险性、涉外性和技术性特点,实行涉海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统一管辖是实现海事审判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未来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实施建设“一带一路”伟大工程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法院管辖涉海刑事案件的问题开展了试验事业,正当那时,该试验事业深化了人民法院的体制改革,实现了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海事审判的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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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WTO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大连海事大学兼任教授、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被调用,将出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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