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用药错误导致休克两家医院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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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徐鹏
□法治日报通讯员杨玉娟
市民王某因鼻塞到医院就诊,用药后休克,在另一家医院抢救脱离了危险,但造成了生活不便。 这两家医院有过失吗? 责任怎么划分? 最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年3月11日,王某因鼻塞到西宁海湖某医院就诊,本院结束一系列常规检查询问王某的患病史和药物过敏史后,注射瑞安·氨苯吡啶,结果王某严重昏迷、休克。 海湖某医院立即把王某送到青海省某医院进行救治,抢救后,王某脱离了危险,但在治疗过程中,王某的四肢形成血栓,给后期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后王某与两家医院进行信息表达协议解决无果后,向法院申诉。
负责法官详细阅读文件资料后,电话信息的表达表明,各方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过失存在争议。 组织审前调解时,王某、西宁海湖某医院及青海省某医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医院在诊疗药使用中是否有过失及责任之大。 后陕西某鉴定机构颁发了书面鉴定结论,西宁海湖某医院在王某急救治疗过程中采用许可方林存在过失,是这次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青海省某医院后期治疗过程中形成血栓,是这次医疗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承包法官根据鉴定结论,组织各方进行审前调解,经过调解,西宁海湖某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45600元,青海省某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13542元。
承包法官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工作者有过失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法鉴定表明西宁海湖某医院和青海省某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有过失,应根据过失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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