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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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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进退场的路线都是畅通、良性循环的市场主体流动状态,也是“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

深圳日前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这项规定将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公司的“生而易死”相比,通过提出公司的除名制度和基于职权的登记解除制度,“失连”和“僵尸”的类似名称实际存在而死的商事主体具有强制退出的机制。

普法: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前几天,很多地方都存在市场主体的“入场难”问题,经过几年的“放管服”改革,各地普遍出台了提高审查质量的措施,降低了审查门槛,简化了审查手续,提高了审查效率,让市场主体处理各种证据照片 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以前各地的优化审批服务措施大多是尖端的发力措施,越来越集中于市场主体的“入场环节”,主要目的是提高市场主体的入场效率,降低入场价格,增加市场主体的规模 相比之下,聚焦于市场主体“退场环节”的措施数量和力量略有不足,市场主体的退出路线比进入路线更顺畅,形成了市场主体的“出生容易死亡”的局面。

普法: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在通常的注销过程中,公司需要经历清算、发布注销公告、处理纳税说明等许多环节,一套过程结束后,通常需要几个月。 根据官方数据,在国内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平均期限是4个月。 由于市场主体退出手续繁杂、时间长,而且有一定的价格,许多市场主体或投资者在市场主体已经实质停运时,宁可保留放贷手续,使市场主体成为有名的“失联公司”“僵尸公司”。

普法: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大量存在“僵尸公司”就等于给市场主体数据注入了水,不利于市场监督,有时也会误解相关决定。 “僵尸公司”是负面冗长的市场新闻,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和活力,阻碍市场关系的明确、重新定位,制约创业更新、投资更新,阻碍肘市场主体的名称、知识产权等资源的重新释放、重新配置。

普法: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主体的“关门难”也是经营者的障碍,畅通市场主体的退出路线也是优化经营者环境,各地的相关部门需要以畅通市场主体的“入场环节”为基准,畅通市场主体的“退场环节”。 实际上,公司“关门难”的反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 呼吁减少公司注销金额的呼声很多,去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厅、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了《推进公司注销便利化的通知》,简化注销手续和注销程序 一点点,围绕破解公司的“关门难”开始积极的探索改革、“减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得到了市场的好评。

普法: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很明显,所有平稳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的努力都是肯定的,值得鼓励。 深圳市在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过程中,专门比较公司“出生易死亡”的问题,建立公司除名制度和职权注销制度,丰富市场主体的“关闭”路径,在登记机关积累“强制关闭权” 另外,深圳市对从市场主体注销的权利救济、恢复登记、债权债务关系的整理等进行了规定,有助于保护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普法: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需要入场的市场主体能顺利入场,退场的市场主体也能顺利退场,这是良性循环的市场主体的流动状态,也是“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 各地有关部门在解读市场主体的“关门难”方面,认真改革,优化服务,多提出“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硬核措施,平衡审批末端的发力和前端的发力,为最佳的商业环境负责任的闭环

标题:普法:畅通公司退出渠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7/23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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