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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带来新启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本篇文章1243字,读完约3分钟

于平

2011年8月,云南曲靖因铬渣污染受到关注,当地土壤和水源受到威胁。 一个月后,环境保护团体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这也是中国第一起民间环境保护团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媒体报道,最近,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组织下签署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终于为这个事件画上了句号。

普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带来新启示

根据该调解协议,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有限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诺在完成场所的污染管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 就补偿恢复项目和原告参与各项目检查所需的费用支付人民币308万元。 原告承担本案诉讼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案件的受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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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经过了9年,从起诉到起草、从立案到2次调停破裂,再到谈判,可谓波折,原告环保团体辛苦。 最终的调停协议不是环境保护团体最初希望的最好结果,但在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多重干扰,经常陷入泥潭的现在,很难得到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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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第一案,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破冰意义不言而喻。 而且,这个事件也可以说是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样本,对类似事件有丰富的参考价值。 例如,这件事的原告除了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以外,还有原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目的是缓和环境保护团体面临的取证困难、鉴定费等问题,但客观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积极参加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环境保护团体的后盾,改变了原告和被告双方力量不合等局面。 这也暗示了在今后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作用应该是什么样的,应该以什么态度参加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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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调停书中有明确的细节,即陆良化学工业被告对“铬渣堆积场西南侧农田”承担环境侵害责任,进行调查和风险管理。 污染公司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在国内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是第一次。 迄今为止,国内成功提起公益诉讼和调解的案例不少,赔偿资金多用于环境治理,作为具体受害者的当地人往往一无所获。 这次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调解结果,为环境公益诉讼开辟了新的思路,增进了公益诉讼的“人本”内涵,这一点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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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尽管这个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件事具有破冰的意义和独特的样本价值,这个事件再次充分暴露了公益诉讼的各种不自然和困境。 其中第一名是取证很难。 环境保护团体在取证中,遇到了污染公司的各种不合作。 根据当事人的回忆,“小雨泥泞,我们一行人从北京辛苦到云南,最后无效回来了”,现在读着还是很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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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另一共同困境是高额鉴定费。 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整体鉴定费用达到近300万元。 自然之友作为国内最好的民间环境保护团体,一年的总收入也并非如此。 这么高额的鉴定费用,可以让环境保护团体怎么负担? 如果不是鉴定费这个碍事的话,这个环境公益第一诉9年也不迟。 如果鉴定费的困境无法解开的话,越来越多的环境公益诉讼将面临“无计可施”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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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团体参与公益诉讼,依然缺乏有力的支持机制,诉讼双方的资源、力量严重错误等。 这是必须尽快改变的现实。 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已经划上句号,该事件也应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起点。

标题:普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带来新启示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8/20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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