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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制休假,还需健全配套措施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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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暑假是假期的高峰,但有很多人因为各种理由不能休假。 在深圳市日前发表的《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强制休假制度,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 (见8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普法:强制休假,还需健全配套措施

假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长期以来,很多劳动者的假期状况与人意相悖。 有些使用者没有设立休假制度,因此工期很紧,有些人不批准休假,有些人允许休假而不领工资。 很多员工为了保护饭碗,为了赚钱而积极放弃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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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公司根据职权对执行该条例的情况自主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公司规定,不安排职工年假,且不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给予年假工资报酬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除命令该公司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外,公司还必须根据年假工资报酬的金额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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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条款的执行效果将被忽视。 从保障劳动者健康的立场出发,深圳有必要提出“为了防止员工健康过度损害人体功能和身心健康”的强制休假。 其具体表现是,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比,深圳的表现确实有进步。 例如,监督检查主体追加了“工会等组织”,监督力大幅度增强。 规定使用者“严格执行”,规定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监督检查。

普法:强制休假,还需健全配套措施

为了让规则真正平静下来,必须再结合一些措施和制度。 其中之一是在增加监督主体的同时丰富监督手段,确定分工,比较有效。 其二,设置一点激励手段和措施。 许多公司难以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生存压力很大。 因为我想尝试给经常实行假期制度的公司减税等优惠和激励。 其三,严厉处罚恶意侵犯员工休假权的公司,列入劳动市场黑名单,提醒应聘者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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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使用者可以定期检查、调查休假制度和员工休假安排等具体情况,可以将员工休假权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的审查评价目标审查系统。

谋求公司的迅速发展不能牺牲工人的健康权益。 假期权的执行涉及所有工人的健康权利、立法和执法。 完整的东西必须及时完整。 要执行就必须全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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