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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体现主权和法制统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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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事业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事业情况的报告》,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法制事业委员会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备案的当地法律43件,澳门特别行政区 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需要送回有关法律。 这标志着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已经进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就业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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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备案审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所要求的。 据此,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所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中央管理有关事务以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有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除特别行政区法律另有规定外,这项法律的失效没有办法。

普法: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体现主权和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包括备案和审查两个权限。 备案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将它们制定的法律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据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必须确定自己的备案时间和提交手续。 否则,无法及时报告,可能会影响后续审查业务的开展。 审查通常是对报告的立法副本的协调性、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审查首先是“基本法的审查”,具体是审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中的中央管理事务以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条款。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管理事务包括外交、国防、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成员的任命、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增减、特别行政区的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的宣布、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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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包括直接关系条款和间接关系条款。 直接相关条款以共性为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连接点,包括1、不同事务之间存在交叉,共同的地区、人员、事物等构成相互关系的3种。 二、同一物的基本功能分为特别行政区和中央。 三、事务在过程上有前后的接受关系,或者属于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 间接关系条款只涉及特别行政区的一方,中央是受影响的好处关联公司,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解决影响国家的好处、国家主权或民族的尊严。 现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查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业委员会具体负担,建立了向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委员会征求意见的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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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国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制定的宪制安排。 港澳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抵触基本法。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域负有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宪法义务。 在这些方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其他省级地方行政区域没有区别。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需要维持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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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北京市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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