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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透过司法解释这个窗口注意司法进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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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平

9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表,该司法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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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明确国家考试的认真性和公平性,从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中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考试作弊正式入狱。 四年来,这个罪名对比较有效地减少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起了积极的作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去年7月,全国法院共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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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此之外,考试作弊这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司法不可避免地变得不统一。 这次两高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确定相关法律规定,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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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次司法解释确定了“国家考试”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不确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司法解释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为第一,分为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是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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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判断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剂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根据其他法律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及领域组织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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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划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和权威度,确定“国家考试”的概念和范围,有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依法进行正确的评价。

其次,司法解释决定了“情节严重”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组织考试作弊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情节严重的是什么呢? 对这个问题法官有不同的理解和评价,不利于司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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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司法解释制定了“情节严重”的六个认定标准。 一种是考试类型,在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被认为“情节严重”。 二是行为的结果,考试因作弊而延期、取消、预备问题有效时,视为“情节严重”。 三是行为主体,考试从业者组织考试作弊时,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四是在地区范围内,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时,可以认为“情节严重”。 5是数量基准,组织30人以上作弊,提供50件以上作弊器材的,可以看作“情节严重”。 六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也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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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定具体的规定可以统一“情节严重”的评价标准,更好地指导法官的判决,让有犯罪意图的人理解自己行为的结果。 如果出现这样的结果,就会被认为“情节严重”,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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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值得观察的是,司法解释作出了禁止职业的规定。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受到处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职业。 被宣告管制、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发布禁令”。 这确实是非常有社会意义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反复犯罪,净化考试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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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二高”发表的司法解释大致有三个目的。 一是统一司法。 这次发表的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解释就是这样的。 二是回应社会管理的期待,严厉打击某种严重犯罪。 例如,年二高共同发表的《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就是这样的。 三是规范司法程序,例如年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我赔偿案件的程序的规定》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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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司法实践证明,“两高”及时发表司法解释在比较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另外,司法解释也像窗口,更好地注意和理解司法特别是司法的进步,体会司法的价值和追求。

标题:普法:透过司法解释这个窗口注意司法进步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7/19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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