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认真对待志愿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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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平
河北省沙河市志愿者李金斗连日来震撼着无数人的心。 疫情发生后,重型卡车司机李金斗亲自“求战”,从1月30日开始运送了很多防护物资。 2月29日,暂时没有新任务的李金斗准备回家,事先通知沙河市防疫部门,要求隔离的场所,但收到了“劝告返送令”,被迫呆在服务区。
事件曝光后,受到沙河市主要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现在李金斗被收养,有关部门也开始了问责程序。 事件的圆满处理,我们不再需要为志愿者李金斗担心,但这件事折射了志愿者小组的权利保护问题。
年,国务院发布了《志愿者活动条例》,全面规范了志愿者和志愿者活动。 条例第24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展开救助的,相关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提供诉求新闻,吸引志愿者团体和志愿者,及时开展志愿者工作。 可见重大突发事件是志愿者活动的重要副本。
根据条例的这项规定,在这次新冠防治肺炎疫情中,各地政府组织了很多志愿者致力于预防控制。
志愿者提供志愿者活动后,通过一张禁令鼓励志愿者“返回”,很难回家,显然是对志愿者合法权益的伤害。 《志愿者条例》的第一条决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者团体、志愿者对象的合法权益”。 从条例全文来看,志愿者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志愿者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等。 二是对志愿者的特殊待遇,如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优先录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招募等。 也就是说,优待志愿者是立法的宗旨,也是志愿者权利的一部分。
在这次疫情防控事业中,面对众多志愿者的参与,各地政府和志愿者团体在发挥他们的作用的同时,必须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尊重志愿者,切实执行优惠政策。 优待志愿者发扬志愿者精神,志愿者活动更好地刺激社会正能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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