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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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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认罪承认惩罚是从广泛的制度出发,刑事司法模式采取重心转移过程中建立的制度,该制度是指标性的制度,标志着合作型司法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模式的主要组成之一,新的司法局面承认罪恶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检察机关在深刻认识到认罪处罚由宽制度的价值形成的基础上,建立了司法实践的督促机制,为今后的日常规范运用该制度,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提供了强大的辅助力。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认罪认罚从广泛的大体上及其程序,从最初的制度构想到后来的改革试行,以及立法和司法的正式应用,一直受到实务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 对这个制度的各种讨论也迅速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至今承认有罪不罚从幅度上也不减热度,在司法实践中也迅速成长。 因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非常热情,立即制定司法解释和其他措施,推进该制度的落地,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认罪处罚广泛的制度运行中,自主承担主导责任,对下级检察机关提出具体要求。 另一方面,应对现代司法机关对秩序和效率的控诉,在价值功能方面发挥着政治、文化、司法三个重要作用。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认罪受罚从广泛的制度看是合作型司法的标志

明确制度的价值功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个制度。 要明确其价值功能,首先可以追溯其制度成长的轨迹。

我国刑事司法模式的改革,经历过二次转变。

一次是在上世纪90年代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变更标志,从非对抗性诉讼模式转移到对抗性诉讼模式,第一个优势是吸收对抗制诉讼要素,提高审判的对抗性,处理审判流于形式问题。 从我国以前传入司法特征的是非对抗型。 这种司法与历史同在,具有纠正制诉讼模式的特征。 我国以前传达过诉讼,按照这种非抵抗性的原理进行设计和运营。 清末和民国时期采用大陆法系诉讼模式,具有职权主义诉讼的特征,新中国自1949年以来采用苏联式刑事司法模式,重视刑法的镇压功能,保持着职权主义诉讼的特征。 20世纪90年代,从对抗制及其对诉讼文化的借鉴来看刑事审判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审判方法的改革完成了从非对抗性诉讼向对抗性诉讼的模式转变。 这项改革的成果得到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赞同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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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确立协同型司法,其要素有五个。 其中之一是,引进抵抗性因素的审判方法改革后,司法机关开始要求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接受简化程序广泛展开,为确立协同型司法而铺好了道路。 其二,有点事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对抗性表现,加强了审判的对抗性。 其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暂时增加了“零供述”事件。 其四,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需要加强人权保障,增加侦查和调查中得到供述的限制,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调查者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在诉讼程序中添加润滑剂。 其五,区域外协同型司法制度及其实践使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非常有趣,借鉴的主张必须与司法实践的诉求一致。 因此,第一取法对抗性诉讼模式的刑事司法改革转向确立新的非对抗性(协同型司法)诉讼模式,实现了刑事司法模式的第二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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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承认罚是从广泛的制度出发,刑事司法模式采取重心转移过程中建立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指标性的制度,标志着合作型司法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的主要组成之一,新的司法局面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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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上承认有罪不罚

刑事诉讼大体上程序和制度具有其价值功能,认罪受罚也来自广泛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价值功能可以从政治价值、文化价值和司法价值三个方面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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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价值看,认罪受罚从广阔的制度上符合近年来我国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追求,和谐社会意味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与进步和相应的各种社会矛盾的缓和。 社会和谐的理想和追求,在司法行业也有诉讼和解制度等各种各样的表现,以社会和谐为考虑因素构建。 立法构筑、司法机关运用的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出发,也有政治效果的考虑。 这将消除诉讼对抗折射的社会对抗,顺利进行审判活动,对司法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障最高政治效果的实现,与社会整体和谐化的努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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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效应来看,认罪认罚必须从广阔的制度上与我国和文化的特质相协调。 在中国,“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和”可以说是中国文化以前传达的重要价值之一。 在中国典籍中,人们捡到了关于“和”的复印件。 比如,“庄子形势”说“上下不和,安必危”,后辈说“君臣亲,上下和,万民编辑,所以主要有令则民行,在上面。 君主不接吻,上下不和,全民不编辑,所以不能命令,禁止不仅如此。 因此,上下不合,命令不行”。 (韦政通著:《中国哲学词典》)这强调了上下亲和在维护国家稳定和法令推进中的重要作用。 另外,“管道内业”关于心灵的和平说“彼此之情,利安以宁,不要添麻烦,和是自成的”。 《韩非子解老》也说:“积德后神静,神静后和多,和多后计德,计德后能控制万物。” 赞扬了“和”在个人修身性乃至想做的事情中的重要功能。 这些典籍中关于“和”的记述有天人的和谐、君臣的亲和、六亲的和平、以及心灵的和平。 这种文化重视和谐,不喜欢对抗,也抑制对抗。 认罪受罚从广泛的制度上与这种文化特质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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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价值看,认罪承认惩罚符合广泛制度近年来提倡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大体要求。 近年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中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恢复性司法不能满足以前传达的司法犯罪对策和存在的明显缺陷,即受害者的诉求,不能防止犯罪者的再犯罪,因此司法的重要考虑是“恢复” 显然,这一理念对诉讼和解制度以外的协同型司法制度有一定的影响,鼓励嫌疑犯、被告人认罪,对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至关重要。 此外,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简化该制度中包含的诉讼程序的副本表明与司法效率、诉讼经济几乎相结合。 近年来,“案件多的人少”成为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成为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司法案件的需要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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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制度的建立,具有应实现的价值功能,但这些功能不能自动转化为实践效果,需要司法机关自行运用法律,实施新制度,取得良好的政治、文化、司法效果。 检察机关体现了在这方面积极负责的责任意识,上下各级检察机关不仅从广泛的制度价值上深刻认识到认罪处罚,而且建立了司法实践的督促机制,调动检察人员员工的热情,形成一定的员工压力, 认罪处罚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比率达到7成以上,许多地区达到8成迅速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标,在今后的日常规范中适用该制度,为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提供强大的辅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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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受罚从广义制度的价值平衡出发

伦理是司法制度内的精神结构要素之一。 伦理问题涉及一系列价值规范,该规范涉及人的选择和行为,司法制度的设计和据此的调整通常意味着在一定的价值规范控制下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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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制度的第一价值观承认有罪不罚是秩序——效率。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巨大推动力是对法律司法效率的追求,效率和秩序密切相关——重视效率的模式从根本上重视秩序。 因为效率经常是为了维持秩序而提出的要求。 在实体法方面,有罪不罚、无罪不罚是以修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为目的的理想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秩序”不仅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即法益状态),也是刑事司法过程的法律秩序。 在导论法方面,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达到实质性的真相发现,达到刑法的目的,包含在法律秩序的含义中。 减少诉讼抵抗,维持审判秩序也是法律秩序的重要副本,这与司法效率有密切关系,许多抵抗必然会降低司法效率。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多样,除了秩序之外还有公平和个人自由的价值,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上来看效率不是唯一的价值,必须兼顾正确和公平。 检察机关作为承认有罪不罚制度运行中的主导机关,必须根据客观义务全面认知刑事诉讼中的多元价值及其平衡,除了致力于发挥其效率价值外,还必须观察与该制度有关的其他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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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认罪受罚的从宽制度的补助制度是搜查中的良好权利保障状况。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重视以下问题:一是认罪认罚的自主性。 认罪认识到处罚是否自愿,需要认真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暴力、恐吓等理由认罪,根据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及时纠正暴力、恐吓等行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 认罪处罚时,必须再次确立自发性。 二是不能放松对案件证据和卷宗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其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检察机关也要做出起诉决定或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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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认真考虑受害者的权利。 认罪认识处罚从广泛的制度中吸取了受害者意见的参加机会,受害者的意见对破案有一定的影响作用,检察机关必须充分重视这一点,为了追求承认高比例罪恶的认识处罚不能忽视受害者的需求,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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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罪状承认与否不能从广泛的制度运用中模糊检察机关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特别是关于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得到的程序的合法性,检察机关的审查不容忽视。 认罪惩罚是以从广泛的制度中认罪为前提的,不认罪就不能适用,对认罪的信任增强,有可能引起不正当的取证问题。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认真贯彻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修正侦查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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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认罪认识惩罚从宽度上来说和其他刑事诉讼制度一样,包括很多价值,不能只着眼于司法效率的价值,忽视其他价值。 必须在案件事实认识的正确性、证据的准确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提高案件的效率,实现诉讼经济。 这是认罪认识惩罚从幅度制度中获得量刑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标题: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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