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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法官提醒:饮酒需谨慎,发生意外要担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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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8月24日电(记者周报命令)醉酒者发生事故,同桌的共饮者要负责吗?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生命权纠纷案。 霍某在两次食堂大量饮酒意外掉进河里死亡,其亲属要求将同桌饮酒者提交法庭,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霍某自己承担首要责任,同桌饮酒者共同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普法:法官提醒:饮酒需谨慎,发生意外要担责

法院经过审理,年11月15日晚,死者霍某应朋友吕某的邀请,来到大足某酒店烤羊整体,该卓易某、胡某等人明确表示饮酒和兴致勃勃。 之后,霍某又来到大脚区的另一家酒店参加了由朋友莫某、李某组成的食堂,当晚霍某一个人坐出租车回家。 霍某第二天早上被发现死于濑溪川插旗山大桥河段。 根据公安机关的检查,霍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293.1,潜水/ 100 ml,经过调查访问、现场调查及尸体表检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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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发生了共饮者为了实施饮酒的先行行为,共饮者之间必须对彼此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观察义务,包括相互注意、劝告、通知、合作、照顾等义务。 共饮者疏忽此类义务,有客观过失,必须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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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霍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必须知道自己酒量的大小和饮酒后可能会危害本人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必须承担首要责任。

综合具体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霍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吕某承担2.7%的责任为赔偿25421元,莫某承担3.3%的责任为赔偿31070元,其余被告人也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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