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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司法反思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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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急剧变革,刑事立法进入空前活跃期,近年来“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确立”。

1.珍贵动物和点保护的珍险野生动物的种类和范围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该罪入罪是非法侵害珍险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珍险野生动物的认定是该罪入罪的前提。 但是,中国刑法没有确定贵重动物和珍险野生动物的范围和种类,“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珍险野生动物的认定也不合理。 因此,另一方面,在新修改《说明》时,必须确定受珍贵动物和国家要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由相应机构审查并发表,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条约》中规定的物种原封不动地“国家” 另一方面,“说明”将驯养繁殖的物种与相应的纯粹野生动物同等对待也不合理,应该修订,并将两者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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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认为刑法的意义上包括在珍险野生动物中驯养繁殖物种,但这与刑法的文意解释相反,大体上超过了通常公众的认识范围,法官审判的量刑容易畸形。 典型的事件,如深圳鹦鹉事件,该事件一审法院的审判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王鹏行为的对象,没有区分纯野生鹦鹉和驯化鹦鹉的社会危害性差异,因此量刑畸形引起了社会争论,最后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实际上,根据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向斯伟江律师事务所建议的信的复印件,“解释”证实了野生动物和家畜化繁殖的野生物种应该区分,从广泛的角度出发,适应罪刑,与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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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定基于价值的量刑情节步骤

刑法将侵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设定为行为犯,非常重视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这种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导致犯罪的泛化。 但是,为了维持刑法的稳定性,我们必须暂时期待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修正来弥补这种犯罪在量刑上的不足。 非法狩猎、杀害珍危险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危险野生动物产品罪的定罪标准,不能按数量标准很好地评价对生态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变更价值标准更好地满足适于刑事的大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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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侵害野生动物的犯罪以行为为入罪标准,司法解释是行为者每增加一定量侵犯珍险野生动物的价值,相应地提高法定刑,直到超过司法解释设定的最大值,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根据司法审判的量刑经验,将《解释》中原设定的按数量标准划分的量刑情节区间修订如下,以适应刑法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处罚,建议将来指导实践,实现司法审判的量刑均衡和合理化:。 价值达到2万元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以相应罪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价值达到20万元的,可以认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价值达到200万元的,认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财产。 关于侵害价值的认定,法院委托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和专业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综合判断,鉴定报告需要鉴定人签名,减少证据缺陷,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说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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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虑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

在现在的野生动物侵害事件中,量刑情节对量刑的作用一个个都没有完成。 在极个别案件中,法官在认定情节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了免除处罚、缓刑、刑事处罚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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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未来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在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方面,司法解释可以重新设定基于价值的量刑梯度。 情节认定和有罪判决必须重视量刑情节因素的综合考虑,确保司法审判的罪刑适应,实现刑事案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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