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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人工智能生成文案的知识产权法审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2684字,读完约7分钟

□莫克盾

一、人工智能接近知识产权行业

人类进入电子时代,电子新闻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法,也改变着人类本身。 人工智能的强大计算能力使制造业、信用人员、财务顾问、出租车司机等多个领域的人员失业,机器人成为主角,不久的将来成为人工智能的世界,很早就发出了悲鸣。 除了上述列举的比较简单的计算解决,规定性强的职业还进入了人类创造性强的语言创作行业,人工智能从阿尔法和人类的围棋战争中获得了自信,活跃在语言和文学艺术创作行业。 年,日本科学家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了许多小说,被送上比赛,最后获得了良好的名次。 年微软企业的人工智能“小冰”机器人学习了成千上万首诗的深度,形成了自己的文风,最终创作了诗集《太阳失去了玻璃窗》。 年,ai创作的画《贝拉米家的埃德蒙·贝拉米》以佳士得拍卖了43.2万美元的天价。 年,华为诺亚方舟实验室新发表的诗ai《乐府》宣布进入了人工智能的创作时代。 这样就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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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视野下的人工智能产物

(一)知识产权对著作权创作主体的规定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法律主体内的要求具有开放性,著作权法体系和着作权法体系所具有的标准有广泛严格的尺度宽松,但大致相同,认为“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承担责任的人” 具有“法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法律主体是法律概念的基础,确定面向权利义务的对象,表达法的基本目标,反映法的核心价值。 现在的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案作品不符合上述定义,人工智能还不是“法律人”,“非人类”主体被认为是作者,可以参与法律主体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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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在实践中迅速发展完善,法律主体的扩张突破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应遵循以下两个大体。

一是创造价值的考虑因素。 知识产权是创造成果和根据工商业标志依法生产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制度也一般被认为是保护和刺激“创造”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行业作者的“创造”(创作)为核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创作和传达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繁荣。” 强调创造价值,美国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或著作权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从这个立场来说,著作权法的立法方向是为了“促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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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表现自由价值观的实现。 “创造”是从无到有的状态,需要主体自己行动。 人是法律的主体,有独立性,可以根据自己自由的意志,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别人交流。 自由意志是人类的基本,是人类和动物的分界线。 马克思说:“动物与其生命活动直接相同。 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没有区别,那就是这样的生命活动。 人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分人和动物的生命活动。 》年在美国第九次上诉法院审理的naruto v. slater事件中,法院认为这种猕猴不是人类而是缺乏意识,因此由于自拍,无法依法享有著作权。 只有这样的独立自由意志的存在,人类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自由地创造(创作)世界上没有的东西,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觉的活动。 美国奥康纳法官说:“制宪者的意图是把著作权本身变成表达自由的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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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工智能产物不能满足上述两大条件。 它的存在完全依赖于人的管理,缺乏独立的意志,没有主动性,不能实现从无到有的“创造”(创作),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符合表达自由的基本。 既不是独立意志的创作个人,也没有形成特殊的好处群体,也没有产生特别的调整对象,还没有达到作为创作主体需要先行立法的阶段。 现阶段,试图在整个法律系统中突破人的主体地位,赋予动物和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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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在的人工智能生成拷贝不符合创作的内涵,也不符合创作的规律。

与真正的人的主体性相关联,创作是人的精神意识的外在化,是特殊的多而杂的精神生产,是作家对生命的审美体验,是通过艺术加工创作网民可以欣赏的文学作品的创造性活动,感情是其核心。 艺术的本质是感情,艺术表现感情,感情是艺术的灵魂,没有感情就不会被创造。 而且感情之至,创作中总是有超过作者初期构想计划的“神来之笔”,是文艺创作最有创造性的地方。 现在的人工智能创作没有独立的意识,没有自己的精神意志,生成的副本是越来越多的副本反转组合,是工程师按照一定算法程序设计的必然产物,程序是固定的,千篇一律 在这一立场上,人工智能生成副本不是知识产权法的限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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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文艺创作不是机器生产,而是生动的灵魂瞬间整合历史和现实,堆积在个人心里,集体无意识的瞬间调动和爆炸。 这是“文案本天成,妙手巧得”,因为灵感成为创作的神秘而宝贵的状态,它总是出乎意料地遇到,让作者在思考瓶颈时变得明亮,实现创造。 但灵感不理智,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瞬间死亡,苏轼感叹:“做诗火急追死亡,清景失去后难以临摹。” 因此,人们认为是上帝给的。 从唯物论来看,不是上帝的恩赐,而是长时间积累,偶然得到的是创作过程中投入了人类主体精神感情深度的回报,是量发生质变化的思考飞跃。 正因为有灵感,文艺创作才充满创造性,呈现出万千气象。 在现在的人工智能中,其运行完全遵循算法,有“人工”,也不像上述的“智能”,不能产生更好的成果。 这是因为以人工智能生成拷贝作为创作的作品,不符合文学艺术的创作规则,否定了人类创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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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关,是文艺创造的新追求。 除了对复制形式的新奇追求,还包括创作个性的创造,不仅超越前人,还继续超越自己。 人工智能因为只能模仿现有的成果,所以根据该数据库的资料按照模型书写,不仅不能积极地创造,而且会导致严重的法律结果。 年5月8日和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锦绣未央”侵犯著作权事件,采用人工智能的“辅助创作软件”,根据录用者的要求,在数据库和网络上寻找前人的现有语言进行篡改,因此1 法律是维护社会客观公正的基本基础,必须尊重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创作规律,过分放任现在人工智能这个“收集—篡改”工具的应用,赋予其著作权,对整个文艺科学创作领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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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并不否定需要搜索人工智能生成副本的保护路径。 我们只是从文艺创作的角度否定了现在人工智能产物的著作权主体属性,人工智能对于通常的应用制作来说有实用性,而且在一些文案上也有相应的独特之处,是技术性劳动成果,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是 知识产权法也要与时俱进,正视人工智能可能突破的迅速发展,做出热情而恰当的应对。

标题:普法:人工智能生成文案的知识产权法审视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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