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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律师宋颖关于合同纠纷民的经典案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2-02-28阅读:

本篇文章1962字,读完约5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XX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章X,男,19XX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海X,男,19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建X,男,19XX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洳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川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洛栾快道与振兴路交叉口华美家居建材城X区X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刘传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章X、熊海X、高建X因与被申请人伊川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章X、熊海X、高建X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未依据《中标通知书》、伊川县招标办出具的备案合同等证据,而是依据伪造的《补充协议》,导致案涉工程款由原中标价7763余万元、鉴定价9289余万元变更为4088余万元。(二)一、二审判决以2015年10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作为定案依据,存在错误。前述合同施工范围包含了施工主体、二次结构、装修装饰、包死价等内容,每平方米仅1240元,吴章X、熊海X、高建X不同意前述合同,又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把装修装饰、二次结构、装修付款节点、包死价等内容全部删掉,仅留了主体部分,按每平米1240元进行结算。(三)备案合同的价格仅指主体价格,不包括装修装饰、钢结构、二次结构等价格,应以第二份合同为准。

华X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与备案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华X公司和河南XX公司,华X公司没有与吴章X、熊海X、高建X直接签订过合同。(二)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吴章X、熊海X、高建X认为第二份合同承包范围仅指主体工程的主张不成立。(三)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双方实际履行的为2015年10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二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案涉工程单价在2015年为每平方米1240元,是当时的市场价,公平合理。综上,请求驳回吴章X、熊海X、高建X的再审申请。

河南XX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章X、熊海X、高建X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一、吴章X、熊海X、高建X主张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仅包括主体结构,但经核查备案合同,第一条第6点载明的工程承包范围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中载明的工程承包范围一致,均是“按照施工图纸、工程做法…”,而案涉工程施工图纸、2015年10月图纸会审记录上均明确载明了装修装饰等内容,同时备案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3点中亦载明“装修工程为两年”,故吴章X、熊海X、高建X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吴章X、熊海X、高建X主张应当按照投标价7763余万元计算案涉工程价款,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备案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均载明案涉工程价款为5456万元,故吴章X、熊海X、高建X主张的投标价没有经双方约定成为合同价,吴章X、熊海X、高建X主张以此价格结算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其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章X、熊海X、高建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章X、熊海X、高建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X

审判员 于 X

审判员 关晓X

二〇XX年X月X日

书记员 刘依X

标题:中国著名律师宋颖关于合同纠纷民的经典案例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new/50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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