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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完整立法减少“出生缺陷”纠纷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本篇文章4956字,读完约12分钟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生缺陷诉讼在我国越来越多。 如果胎儿出生后发现先天性疾病或死亡,很多公民向法院申诉,要求有产前诊断错误的医院方面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热读:完整立法减少“出生缺陷”纠纷

●近年来,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事件不断增加,但医务人员双方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差异很大。 现行立法还没有规定,因此审判实务上的方法不同。 即使采用同样的法律救济方法,各地法院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上仍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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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一步完善产前诊断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损害责任的成立、负责任的评价标准等相关规定。 另外,与我国还没有出生缺陷统一赔偿标准的情况相比,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出生缺陷损害赔偿的范围,规范法官的司法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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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阳

□见习记者白楚玄

9月7日,湖北荆州常先生因足月分娩被送往医院,新生儿出生后发生严重窒息引起肺出血,急诊治疗30分钟后,经转院救治无效死亡。 常先生说,医生说新生儿有先天性疾病,产前超声波和胎心音等产检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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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佛山孕妇接受了9次产检。 其中4次超声波检查未能检测出胎儿畸形。 出生前七小时被告知胎儿没有左脚。 孩子出生3个月后,父母以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失为由向法庭起诉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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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一位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各家都期待新生儿降临,但如果出生后发现胎儿因先天性疾病死亡,一定会受到很大的打击。 不幸发生后,很多人选择诉诸法院,近年来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加,在医疗纠纷中也占很大比例。 目前我国的这类事件正在逐渐增加,但医务人员双方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差距很大。 由于现行立法还没有规定,各地审判实务上的方法不同。 即使采用同样的法律救济方法,各地法院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上也有很大差异。 因此立法机关必须尽快完善出生缺陷引起的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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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开始晚

胎儿缺陷检出率低

出生缺陷也称为出生错误、出生错误,是指产检医生的诊断错误或过失通知引起的先天性障碍儿童的出生。

根据相关资料,中国是出生缺陷较多的国家之一,平均每30秒产生一个缺陷儿童,每年产生80万至120万个缺陷儿童。 其中,20%至30%的患儿除了通过早期诊断和治疗可以获得良好的生活质量外,30%至40%的患儿出生后死亡,约40%的患儿终身残疾。 这意味着每年有数十万个家庭卷入终身痛苦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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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将9月12日定为中国出生缺陷预防日。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又称产前诊断,一般称为“产检”,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图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器官的超声波筛查和相关的产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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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在我国开始得很晚。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增加产前诊断项目,逐步引进海外数据库和风险值计算软件。 200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发布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 此后,我国产前诊断逐渐规范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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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也规定了母子保健法的实施方法,产前诊断是母子保健技术服务的首要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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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行了《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展开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展开通知》,从主要职责、设置要求、人员能力、房屋和场所、设备配置、规章制度、质量管理等方面出发,产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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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妇女儿童健康事业迅速发展报告()」,全国产前检查率稳步提高,从1996年的83.7%上升到每年的96.6%,农村从80.6%上升到95.8%。 从2003年到2003年,全国婴儿出生窒息死亡率、新生儿出生窒息24小时365天死亡率和出生窒息7天死亡率下降幅度分别达到75.1%、81.3%和76.9%。 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1年的33.1‰50.2‰、61.0‰,降至去年的8.4‰、8.4‰,分别下降了88.2%、87.8%和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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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2030》计划纲要》和《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涵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对大众公平、高质量高效的出生缺陷防治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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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过产前诊断防止出生缺陷,确保健康婴儿出生已成为普遍共识。 但是,根据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的不同,我国各地区医院开展的产前诊断项目不同。 也就是说,现在利用产前诊断技术可以进行产前诊断的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缺陷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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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现的单基因遗传病有数千种,但产前诊断法能检出疾病的还不到10%,每年有很多婴儿先天性疾病或出生后死亡的数据。

医院方面医疗过失行为

侵犯患者的合法权利

女性儿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是人类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大幅上升。 根据卫生主管部门不完全的统计,产科纠纷几乎占医疗纠纷的40%到50%。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伦理观念的变迁,中国胎儿畸形相关的纠纷和诉讼明显呈上升趋势。 据悉侵权责任法引入了出生缺陷的概念,确认了出生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侵权行为受到侵害是患者获得适当产前保健服务的合法权益,发生了一系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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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豪是刘士坤、赵娟夫妇的儿子。 年7月10日开始,赵娟在新市妇幼保健院开始产前检查,产前各检查院方面通知刘士坤、赵娟胎儿正常。 年2月14日,赵娟生了一个男孩,被诊断为可疑的青光眼。 后来,刘士坤、赵娟、刘俊豪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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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母子保健法及实施方法等相关规定,医生认为在为孕妇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产前诊断的义务、告知义务及提出医学意见的义务。 本案中,由于新市妇幼保健院的过失行为,未能履行这些法定的观察义务,刘士坤、赵娟失去了本及时终止妊娠的机会,新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原告刘士坤、赵娟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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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8日,新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市妇幼保健院赔偿了刘士坤、赵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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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表示,目前社会产前检查申诉的扩大和产前检查质量要求的大幅度提高,公众对产前诊断的期待值很高,但产前诊断受到技术限制,无法检测出所有胎儿疾病 冲突发生后,医务人员双方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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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孕妇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在佛山市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了9次产前系统检查,其中4次为超声波检查。 2010年4月12日产前,医院对患者进行超声检查时发现“单侧下肢小腿发育不良足底部缺损”。 因为产妇临盆就在眼前,患者选择生产,婴儿出生后还是“左脚缺失”。 孕妇和家人认为医院的诊疗有过失而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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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佛山某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患者各损失共计11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首先是为了了解患者进行孕期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胎儿的发育状况,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决定是否终止妊娠,患者对胎儿的状况有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其次,医院对可能出现胎儿的肢体远端缺失的情况,有没有切实履行观察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错误行为,客观上侵犯了胎儿出生前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第三,婴儿左脚的缺损是自我发育异常引起的,不是医院的过失直接引起的,医院不应该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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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陈勇认为,与上述事件相关的医院义务是告知义务,有规定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医疗机构必须尊重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的知情同意。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向患者作必要的说明。 不应该实施保护医疗措施向患者证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在这个医疗关系紧张的时代,妇产科医生为患者服务。 而且要及时耐心地传达患者的信息,重要的是要通知你应该保存一些事项的书面复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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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事件频发

判决结果差异很大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生缺陷”诉讼在我国越来越多。 胎儿出生后先天性疾病或死亡,许多公民诉诸法院,要求有产前诊断错误的医疗方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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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国审判文件网上以“产前诊断”“医疗损害”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年基层法院一审案件335件,年基层法院一审案件329件,年现在基层法院一审案件8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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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胎儿出生后伴随先天性疾病死于疾病,对各个家庭来说都是很大的打击。 由于现行立法还没有规定,审判实务上的方法不同。 关于因出生缺陷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肯定。 但是,频繁发生的出生缺陷案件,根据法官的不同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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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国审判文件网络中输入了“出生缺陷”、“出生错误”、“出生错误”三个关键词,分别在搜索结果中采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事件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事件进行查询。 查询结果显示,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事件依据的案件不到10%。 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事件依据的事件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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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4日,黄小然在广东省连平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三维/四维彩色超声波产前检查,根据检查报告中记载的复印件,胎儿未见异常,黄小然于5月5日因日产下女孩右耳畸形而无外耳道。 黄小然在医务人员进行四维超声波检查时,不进行特别观察,违反诊断规则,不能及时检查胎儿有右耳畸形,黄小然失去了知情权和畸形胎儿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因此向法院请求赔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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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后发出的鉴定意见是患儿耳廓畸形及外耳道闭锁是先天性畸形,与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有关。 连平县妇幼保健院有告知不详的不足,但其不足与患儿畸形有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小然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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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然不服上诉。 年3月14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黄小然的上诉请求。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张运书教授认为,出生缺陷问题多而杂,不仅涉及法律层面,还涉及道德、伦理、哲学问题。 除了这一点,公共政策的考虑也很重要。 “光考虑错误是不能平衡胎儿的父母和医疗方面的。 因此,越来越多的使用比例大体上应该根据比例让胎儿的父母和医生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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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耀阳、林壬和南部战地空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中,罗耀阳、林壬在医院罗耀阳产检查过程中,没有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无法及时发现患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罗耀阳、林壬的“优生优育选择权”、“知情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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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认为,关于与本案有关的患儿先天性心脏病,不属于医疗方面行使的产前筛查所需的疾病范围。 患儿患病的先天性心脏病不属于卫生部要求检查的六大严重畸形。 另外,患儿患病的先天性心脏病也与医生方面的诊疗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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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产前超声波检查通知中通知书的告知复印件不确定且不充分,不进行ⅲ级产前超声波检查,有过失。 但是,考虑到涉案胎儿大血管畸形,产前超声检查诊断在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医学是专业的自然科学,许多医学问题还在反复探索和验证,不能囊括所有的医学真理,产前检查在现代临床医学中被广泛应用 由此,一审法院判定医院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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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耀阳,林壬不服上诉,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被驳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胎儿父母没有专业经验,不得不依靠医生的检查技术和医院的检查设备。 他们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 在出生缺陷事件中,先天性残疾儿童的出生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命令过失医院适当赔偿孩子的父母,有助于缓解父母的经济压力,有助于孩子的继续治疗,也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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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泽强对许多缺乏专业医学知识的法官说,为了在审理案件时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产前诊断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损害责任的成立、负责任的评价标准等相关规定。 另外,与我国还没有出生缺陷统一赔偿标准的情况相比,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出生缺陷损害赔偿的范围,规范法官的司法裁量权。

标题:热读:完整立法减少“出生缺陷”纠纷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new/24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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