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教育部:高校、考生违规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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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重违反或停止招生(政策快递)
■对合格的考生变更合格学校和专业是违反的。
■违反考生将被取消考试入学资格。
■考生毕业后,发现违规,学历学位无效。
本报北京7月9日电(记者董洪亮) 7月9日,教育部发布了《解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方法”)。 比较个别地区和高校存在的随便扩招、特殊类型的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方法”确定了规范解决违反招生行为的措施,维持了招生秩序,保障了招生公平、公正。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法”适用于聘用大学本科、专业学生的活动,也适用于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的招生,与研究生招生相关的违规行为的解决,参照执行。
根据违反主体,《方法》分别规定了六种相应的违反行为。 高等学校的违反情况有违反发表募集要点、虚假招募推进、报道未公开、没有按计划招募、没有按标准录用、向考生收钱等。
高中违规情况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伪造、违反学籍文件、向考生申报志愿者、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考生的违反情况包括制造虚假骗取注册资格和优惠条件、提供虚假资料影响合格结果、化名取得入学资格等。
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况有:不遵守计划和标准、违反程序、违反、违规补记、不公开给新闻、没有监督力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况包括违反地方招生政策、擅自变更招生计划和类型、要求录用违规、监督管理不完善等。
招生员工的违规情况包括更改考生新闻、变更录取学校和专家对合格考生、委托违规、泄露消息、虚假发生、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加非法招募等。
对于不同的违反主体,《方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高等学校违反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的招生考试项目,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解决。 对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考生违反的,在注册阶段被发现的,取消考试资格。 入学前被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被发现的,取消合格资格或者学籍。 毕业后被发现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停止考试处罚,处罚结束后继续申请国家教育考试的,学校决定是否合格。
另外,对于高校、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反行为,《方法》规定了期限的修改等程度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招生职工的违规行为也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对上述主体的违反行为,如有犯罪嫌疑,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根据《方法》,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 违反招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除了直接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必须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规定实行问责。 《办法》的规定中,不服解决决定的相关负责人和考生可以依照国家的规定提出讨论或申诉。 符合法律规定的接受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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