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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冒名入职17年遭解雇,是员工失信还是单位失察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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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超市让现有员工以别人的名字入职,违反诚信大体上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工人为什么用假名上班? 用人单位入职之初应该怎么审查? 假名入职后发生的解约责任、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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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工人必须如实填写相关入职资料。 否则,诚实信用大体上违反了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工人伪造他人身份入职是第一过失者,公司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是第二过失者,双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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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陈明(化名)凭借其同学张志平的身份证进入深圳超市,从事货运员的工作。 17年后,企业发现陈明身份虚假,认为违反诚信,按照该超市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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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工人因各种理由在入职时使用别人的身份资料以假名入职。 对于这种情况,使用者能以不诚实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化名入职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身份消息不正确,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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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伪造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是欺诈行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一开始就无效。 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陈硕对《劳动日报》记者表示,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情况,社会保险机构将验证本人的真实新闻与社会保险购买者新闻是否一致,只有一致时才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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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假名进入公司,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002年1月22日,陈明以其同学张志平的名义使用张志平的身份证进入深圳超市,从事货运员的工作。 2011年4月1日,陈明晋升为店长。

就业期间,陈明提交的“入职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流动人口结婚说明、毕业证明、劳动合同表示采用张志平这个名字。

陈明冒名进入公司的事件,结果在单位被发现了。 年8月26日,超市认为陈明违反诚信,根据《员工行为奖惩方法》的规定,该超市解除了与陈明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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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认为超市方面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引起了争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陈明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以虚假的姓名和身份与超市建立了劳动关系,其行为明显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严重欺诈和违反诚实行为大体上解除《员工行为奖惩方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情况 超市方面提出的奖惩方法训练签名表有陈明本人的签名确认,可以证明在年10月19日和年3月27日的2次训练中知道这个奖惩规定,即使用者履行了对工人的告知义务。 奖惩方法的上述规定复印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没有不合理的情况,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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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超市按照《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知名工人发生工伤事故,谁负责

2012年2月14日,刘芳以刘四女的身份就职于东莞建福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福企业使用刘芳提供的刘四女身份证,按工资1340元/月的缴费标准办理了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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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1日晚,刘芳骑自行车过马路时在卡车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接受急救治疗后于下月1日死亡。 当时11月12日,刘芳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 但是,刘芳死亡后,由于以假名参加了社会保险,亲属不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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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刘芳以刘四女的身份就职于建福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确认了实际劳动者刘芳和建福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刘芳以假名入职,企业以假名使用的刘四女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工伤发生后,身份不一致,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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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刘芳借别人的身份证与福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严格检查个人身份新闻,直接以其使用身份进行工伤保险,判断双方都有过失。 对于社保损失责任负担问题,刘芳因假名入职有主观故意而负有60%的首要责任,建福企业因假名入职审查不严格而负有4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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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发生工伤时,工伤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单位承担,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律师张陈硕介绍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工人是否伪造身份,公司应该负担的部分都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该负担的部分由工人和公司根据过失责任分担。 司法实践认为,工人假冒他人身份入职是第一过失者,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是第二过失者。 也就是说,公司作为小过失者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支付的金额的一小部分,在约20%到40%之间,其他损失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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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必须诚实,机关必须审查和确认。

伪装他人身份进入公司的情况在工厂经常发生,大多原因是年龄不足、超过招聘所需的年龄、学历不足等。 深圳市电子企业人力资源主管蔡先生告诉记者,随着企业入职审查越来越严格,近年来这种情况变得不多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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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必须以其实体入职,忠实填写相关入职资料。 否则,诚实信用大体上违反了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邢蓓华法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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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他人名义入职,用人单位以该假身份购买社会保险,发生工伤时,社会保险部门明确以假身份进行社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部门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当 邢蓓华介绍了,关于使用者应该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不管劳动者是否如实告知,使用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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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人挪用别人的报纸入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 化名者和化名工人贯通的,或者知道工人以化名入职的,它必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张陈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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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义务如实告知,使用者也有责任审查和确认劳动者的身份。 因此,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其损失必须根据双方的过失来划分责任。 通常,非法使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年满16岁,由非法使用者承担首要责任,由使用者承担次要责任。 非法使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未满16岁的,使用者承担第一责任,非法使用者承担第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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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入职时,公司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要求本人提交身份证原件提交公司核对等。 工人谎报他人身份进入报纸的,单位也有一定的失察责任。 张根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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