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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内幕交易首案追罪记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7阅读:

本篇文章2096字,读完约5分钟

国内第一个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方案广州一股民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日前戏剧性地结束了。 由于没有通知代理人就申请解约,原告向原告代理人提交了《道歉信》,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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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目标事

陈林(化名)没想到会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诉讼第一案的当事人。 作为具有法律标本意义的当事人,陈林成为媒体关注的必然。

但是,到目前为止,陈林一直是个隐形人,包括他的代理律师,没有直接见过面。

上海新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陈林是第一个以内幕交易为理由,担任代理律师的当事人。 经过多次电话交流和法律文件的往返传播,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从而成为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追罪事件的两个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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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回忆说,今年早些时候,他在国内证券媒体上发表了复印件,就内幕交易诉讼发表了相关复印件。 宋一欣的这些稿子,引起了广州股民陈林的观察。 今年1月上旬,陈林亲自给宋一欣打电话,表示打算委托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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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要求宋一欣代理的事件,起因于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2007年发表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2007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由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建良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进行处罚:罚款20万元,市场被禁止5年。 其理由是,陈建良知道天山股份的部分股权转让内幕消息时,利用其控制账户于2004年6月购买销售天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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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通报,陈建良在敏感期内(即掌握内幕信息的时间内),从2004年6月21日开始交易天山股票,到2004年6月29日上述新闻发布前,共购买164.6757万股,销售19.5193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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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看到证监会的这一通告,在陈建良进行上述内幕交易期间,参与天山股票的买卖( 1999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此期间投资损失9383.68元(包括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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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知道可以受理内幕交易造成的投资损失事件后,陈林开始和宋一欣频繁接触,最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这是个小目标,但意义重大。 宋一欣说,此案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第一起允许最发人民法院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此案的立案审理对推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参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意义,对打击资本市场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内幕交易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损失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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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回忆说,接受陈林签字的委托手续后,1月下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南京中院)代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在南京中院接到案件后,进行审查,向上级法院发出指示,通知我6月末可以支付费用立案。 宋一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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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初,宋一欣代理陈林支付了诉讼费用。 8月6日,收到南京中院的《开庭通知》。

破冰的举起

在我国近20年证券的迅速发展史上,股东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投资损失而走上维权之路的人经常听说。 但是陈林以前,没有人以内幕交易为由提起诉讼,一个重要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作等原因引起的民事赔偿事件长期被纳入暂时不受理的范畴,制度障碍压倒了很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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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作三类,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受理的证券侵害欺诈民事赔偿诉讼仅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暂时不受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作等原因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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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历史的人知道,不是暂时不受理的放箭,而是其历史追踪是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通知。 该《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暂时不受理通知》规定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提出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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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此解释说,当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非常薄弱,司法人员素质有限,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院还不具备审理条件。

一年后的2002年,最高院发表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侵害纠纷事件的通知》。 2003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一些规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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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份文件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普遍被解释为法院系统上述暂时不受理的突破。

法院开始一点一点地慎重受理关于虚假申报民事赔偿的案件,但与内幕交易赔偿相关的案件到2005年为止迎来了划时代的转型期。 这一年,新《证券法》实施,业界人士观察到新《证券法》允许因内幕交易、市场操作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也提出了《民事案件案件案件案件案件规定》 这些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内幕交易进入司法程序的正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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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证监会发布并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方法》,最高院也开始了操纵内幕交易和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事业。

但是,对无数遭受内幕交易损失的投资者来说,契机发生在2007年5月30日。

这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西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实务会议(南京会议)上发表了演说。 西晓明对参加者说,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 对投资者对侵权行为者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必须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明确案件的受理,根据有关管辖的规定明确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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