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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个疑问:广东惠州借贷纠纷案中的查封存在什么问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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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审判文件网上,关于广东惠州张远锋等的诉讼达90多件,仅惠州市城区法院水口法院,2006年至年一审判决的张远锋及其弟弟、妻子、相关企业借贷纠纷的案件也已经达到450件,张远锋方面几乎获胜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在二审开始审理的关于张远锋等人的借贷纠纷案件中,仅与广东大隆公司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大隆集团)、李坤等人的诉讼就有7起,当天开庭审理。 这七起诉讼,一审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远锋等的胜诉,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七个判决书的副本高度相似,许多表达一致。 据大隆集团及其理事长李坤介绍,这七起诉讼是一回事,大隆集团和李坤向张远锋借过高利贷。 七起诉讼是从七起债务开始的。 这七起借款中,有四起是真实的,另外三起是张远锋逼迫李坤虚构的高利贷利息转换协议,但张远锋在审判中否定了李坤的说法。 高利贷还是普通借贷? 据李坤回忆,2012年10月,大隆集团以7.5亿元竞争荣翠置业建设工程项目后,资金压力比较大,有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年5月,李坤的办公室突然进来一个陌生人,说可以借给他钱,这身体是张远锋。 但是,张先生支付的利息是4分5,在李坤先生看来非常高,所以李坤先生毫不客气地把张先生赶出去了。 几天后,张先生又来了,还是借给他钱,李坤先生再次把他赶出去。 出门的时候小张好像不高兴,说要来家里借钱,把我赶出去。 张先生第三次来,大隆集团资金链断裂的危险性更严重,李坤先生终于振奋人心,但此时张先生要求的利息已经降到了三分之五。 年6月18日,大隆集团与张远锋签订了第一份借款协议,借款2000万元,利息二分之五。 李坤说,实际利息三分五,多出来这一点,没有任何复印约定,属于双方口头协议,张远锋在审判中对此予以否定。 当天,张远锋向大隆集团汇去了1900万元,少汇的100万元。 李坤叫斩首利息。 张远锋没有在审判中解释。 当天,大隆集团向李坤个体账户汇了110万元,李坤个体账户将这笔钱汇到张远锋弟弟张新锋的个体账户。 李坤解释说,把这110万元汇到张远锋弟弟张远锋个人账户是张远锋要求的,因为大隆集团的企业账户不能直接汇到个人账户,所以必须先汇到李坤个人账户,再从李坤账户汇到张远锋个人账户。 两笔钱加起来,三个月的利息是210万元,全部被斩首。 2000万元是三分之五的利息,一个月70万元。 三个月前必须支付的正好是210万元。 李坤元认为有这2000万元就足够了。 等待银行贷款,你可以还这2000万元的高利贷。 尽管与银行事先签订了融资合同,银行暂时变卦,拒绝及时发放融资,没想到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9月17日,与张远锋的借款时间经过三个月,大隆集团会计郑丽华又通过个人账户向张远锋的个人账户汇了210万元,即之后三个月的利息。 到了10月29日,大隆集团又与张远锋签订了借款5000万元的协议。 李坤说,此时利息已经上升到4分5,但协议中的利息依然是2分5,另外2分利息也是双方的口头协议。 斩首利息的领取,除了张远锋支付时砍掉120万元外,还要求大隆集团向惠州市景信实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景信企业)汇款550万元。 张远锋反复认为这笔借款的利息是二分之五,大隆集团会把钱还给景信企业。 和他没有关系。 之后,大隆集团还在去年7月1日向张远锋借款1500万元,李坤说此时利息上涨到了5分,协议上写着2分5,张远锋依然要求大隆集团把利息汇到景信企业和弟弟张新锋的账户。 7月18日,黛安集团以武汉黛安企业的名义与张远锋签订了借款2000万元的协议。 李坤说,从始至终,大隆集团与张远锋、张新锋及其指定公司签订的所有协议都由张远锋一方接受,李坤一张纸也没有。 张远锋当时的理由是,我借的是高利贷,法律不受保护,协商后你不能拿。 否则,因为我不会借给你。 为了能借钱,李坤曲解求全,什么都答应,但张远锋完全否定了李坤的说法。 收据和借条是真的吗? 高利贷利息到期后,张远锋与大隆集团签订补充协议,归还借款展览会。 李坤说,大隆企业的返还方法,都是应张远锋的要求,汇到弟弟张新锋,其控制的景信企业账户,不会汇到张远锋的账户。 而且,去年7月16日,张远锋提出了新的还原方法。 那是提取现金直接给他。 7月16日提取的现金为45万元,7月18日为270万元,7月25日为250万元,7月30日为45万元⋯; ⋯; 这种现金还款方法后来成了家常便饭,少则10万元,多则2000万元。 这些现金都是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文昌路支行储蓄所取出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坤从手机上展示了一些照片,表明张远锋是要求他签名的收据。 提取现金时,张远锋开收据,要求李坤和大隆集团员工合作签字。 例如,郑丽华代李坤偿还了2011年10月至11月的欠款,共计本金人民币210万元。 这笔钱于去年3月14日从郑丽华账户转入张远锋工业行账户,五张借条原件已归还李坤。 郑丽华在收据上签了确认本人替李坤还债的210万元字体,李坤要求5份原件在回收的字体上签名,全部签名。 李坤掐了半天手指,有几十张相似的假收据,一部分是大隆集团拍的,原件在张远锋手里。 然后在审判中,张远锋向法庭提出了一些证据。 李坤说,当时张远锋要求他协助制作这样的假收据,但他无法拒绝。 因为拒绝张远锋所以没有借钱。 张远锋提出这样的要求时说高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为了让利息放心,你必须写这样的收据。 但是张远锋不承认李坤的这些说法,认为这些收据都是真实的。 当时,李坤运营的大隆集团子企业武汉大隆天然气投资有限企业在香港上市,上市成功后,明显发财致远高利贷。 张远锋经常受到威胁,呼吁不合作就向法院还债,法院没收资产后,武汉大隆天然气投资有限企业显然无法上市了。 李坤的心都是上市的,我以为这是大隆集团冒险安全的捷径,所以张远锋真的去法院检查资产,淹没上市,只有利益所在协助张远锋,他怎么做,怎么假货。 这是李坤的说法。 张远锋在审判中提出了一些收据,这些收据记录了2008-2011年李坤归还张新锋、刘梅珍及相关企业的欠款。 这些收据都应该与他自己无关,但收据上写了很多笔迹,都是他自己写的。 审判时他说代别人在收据上写点字也不违法。 李坤说,他老了才认识张远锋。 张远锋的弟弟张新锋,妻子刘梅珍,一次也没交往过,从头到尾都没见过。 如何比2011年早于2008年向张远锋、刘梅珍等借款? 借书已经收回,本来是子虚乌有的借书,为什么谈收回呢? 李坤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资料中也有关于大隆集团、李坤之间收据和借条的一点表现。 张远锋说,如果有这些收据,李坤们是不可能打赢官司的。 最高法院他去过。 我从来没有赢过。 惠州中院判决书表示,在录音谈话中,张远锋没有指出可以具体应对某一事件的借书,法院不能根据这些录音谈话对任何事情进行评价。 利息转换债务还是真正的债务,巨额现金怎么取出? 年4月24日,大隆集团与张远锋的妻子刘梅珍签订了借款协定,借款2000万元。 李坤说,这笔借款协议其实是虚假的,是张远锋要求签订的利息转换协议。 但是,4月24日,4月27日,刘梅珍账户确实汇了2000万元给李坤。 只是4月24日,通过李坤和大隆集团的4名员工账户,提取现金1001.68万元交给张远锋。 4月27日,从两名员工账户提取现金1000万元交给张远锋。 李坤说,这两次张远锋做了收据,要求李坤和员工签字,李坤等人也拍了收据。 李坤说,张远锋为了把利率转换协议伪造成借款协议,故意从妻子账户汇了2000万元,然后给他取现2000万元还给他,做好了收据,为将来的诉讼做准备。 果然,之后的7起诉讼,[]粤13民初277号诉讼,是由这个利息转换协议提起的,据李坤等人说,这是完全虚假诉讼,不存在这2000万元的借款,是高利贷利息转换的。 惠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借款协定是双方的真心话,大隆集团有提取现金交给张远锋的行为,有视频证据,但与该借款协定之间很难形成因果关系,法院很难认定。 之后的一年6月9日,张新锋又和大隆集团签订了借款6800万元的协议,李坤认为张远锋后来只借给了他1895.39万元,其他4904.61万元也是利息转换债务。 当时双方的真正意思是,李坤已经想借2000万元了。 张远锋想借5000万元的利息。 后来决定了6800万元。 张远锋除掉斩首后,实际上汇了他1895.39万元。 李坤在去年6月9日、10日两天里,张远锐利在张远的账户里每天汇2000万元给李坤们,然后请求李坤们协助,每天从银行取2000万元现金返还给他。 6月15日汇1000万元,1800万元,然后要求合作提交给他。 就这样,张远锋又把利率转换协议变成了借款协议。 问题是,一家银行的储蓄所每天只存1000万元现金。 即使提取了几十万元的现金,也可以要求顾客预约来实现。 取出稍稍1000万元、2000万元的现金。 怎么拿到银行? 李坤告诉记者,这对张远锋来说不是难题。 张远锋告诉他,家里平时存了成千上万的现金,还备有运钞车。 每次,张远锋都对李坤说。 我今天可以提取现金。 走后,还是顺利提取1000万元、2000万元现金,交给张远锋。 张远锋收到现金后,没有提出过收据,要求李坤等人协助他做假收据。 所有现金都是从张远锋指定的同一家储蓄所提取的,是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惠州市文昌路支行储蓄所。 在一审中,大隆集团向法院申请领取银行监视录像。 法院收养的结果确实是银行监控录像显示提取了大量现金。 柜台另一边领现金的是张远锋本人。 银行监控录像被取出后,文昌路分店的储蓄所负责人不到几天就辞职了,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 超额检查贴纸、选择检查贴纸、检查贴纸的时机是否慎重选择? 年8月10日,大隆集团、李坤与张远锋弟弟张远锋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目标1100万元。 当天张新锋账户向李坤汇了600万元,然后郑丽华等大隆集团的员工从李坤账户提取现金600万元,交给张远锋。 8月11日,张新锋账户向李坤汇了500万元,当天,郑丽华等大隆集团员工从李坤账户提取了50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远锋。 李坤说,这是另一次利率转换协议,但没想到这是最后一次。 仅仅两天后的8月13日,张远锋等人向惠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大隆集团、李坤以及有担保关系的十多家或个人,法院很快没收了大隆集团相关的340亿资产。 李坤知道资产被没收是几天后,资产被没收的日子,他不知道。 到目前为止,张远锋提议用大隆集团在荣灿中心的股票赔偿债务,被李坤拒绝了。 李坤认为荣翠中心当初拍卖花了7亿美元。 大隆集团又投资了2亿美元以上,已经是近10亿元的资产。 向张远锋借的本金其实只有8000万元。 大隆集团在荣翠中心的股票只有2.5亿元左右,怎么用它能还清8000万元的债务? 张远锋等人在法院起诉的7起案件中,总目标4亿多元,但法院没收的资产接近40亿元。 法律没有规定在没收标的物的价值之前作出判断,因此给了法院很大的裁量权。 对于十几名被告超额审查的主张,法院的回答是,这些资产都不是大隆集团的,大隆集团只有部分所有权,部分资产以前被抵押或有其他处分,很难执行,法院将来执行目标 最后协议距离扣押只有两天,这1100万元的借款显然没有达到偿还期,再加上张远锋方面发现有以同一地点为抵押在申请多个投诉之前进行保全的问题,荣翠中心在扣押后关闭了一个月。 之后,张远锋方面处理了以同一个地方为抵押申请多个投诉前保全的问题,荣翠中心再次退房。 李坤说,张远锋实际借给他的钱只有8000多万元。 张远锋去法院起诉大隆集团和李坤的债务,达4亿人。 据李坤介绍,张远锋首先采用签订补助虚假合同、制造大量虚假借款收据、银行巨额现金提取等做法,将8000万元高利贷转换为4亿正常借贷,李坤当时为了借款不得不协助张远锋 但是,仅仅4亿的债务,不足以关押大隆集团和李坤,其关键要害是法院没收。 李坤认为,张远锋从一开始就做好了仔细的诉讼准备,非常详细地调查了大隆集团的资产状况,并尽快提供给了法院。 因此,之后诉讼启动法院时,没收了大隆集团的所有资产,使大隆集团瞬间脑死。 不管实际债务是李坤主张的8000万元还是张远锋起诉的4亿元,法院没收的资产是40亿元,是8000万的50倍,是4亿的10倍。 是否构成超额标签,惠州中院的说法是否经得起检查,需要在深入理解标签资产的状况后得出结论。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实施诉讼保全前必须同时检查债务人的资产和申请的担保物。 但是,在扣押裁定的执行环节中,法院送达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常只通知扣押债务财产,不通知扣押担保物。 就这样,选择性的检查贴纸出现了。 在张远锋提出的几十起诉讼中,这种选择性的检查贴纸普遍存在。 这是因为他有时会用和下属相关企业一样的担保物在很多诉讼中申请多个财产的检查贴纸。 张远锋在这样的事件中是债权人,没有败诉的可能性,所以即使有超额检查、虚假保证、重复保证的问题也不会发生事故。 李坤说,张远锋选择起诉和没收的时机,也应该是精心策划的。 张远锋当初说如果不同意,就必须起诉没收他,李坤也什么也没做。 张远锋经常说要起诉他没收,李坤已经听得很清楚了,没想到张远锋这次真的会来。 此外,我没想到没收的资产会这么多。 大部分都是大隆集团可以参与的所有资产。 张远锋似乎对大隆集团的资产调查相当详细,做了长期的准备。 当时李坤经营着在香港上市的事情,到提交资料为止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可以说功败垂下。 李坤说,张远锋在李坤上市前开始起诉,选择申请审查程序,时机选择应该非常精致。 如果李坤运营成功,李坤就会发财还他,他再也不能让法院没收大隆集团的资产了。 这件事今后的方向是什么? 李坤现在担心张远锋等人在诉讼中没收大隆集团的所有财产后,这个案件的诉讼程序会非常长。 因为延长时间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债务利息。 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判断单位做出虚假的判断,最大限度地贬低执行目标物的价值,大隆集团的损失就无法估量,整体就会被吞噬。 对债权人来说,人民法院的执行速度并不是越快越好。 债权人方面的执行目的不是取得货币资金,而是取得抵押物和被人民法院没收的其他财产时,如果执行太早,可能需要向被执行人支付差额。 最好的执行时间是债权总额几乎相当于被执行财产价值的时间段。 最担心的是,在债权总额与执行目的物价值之差较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不宣言而降低执行速度,放任利息的增加。 如果利息增加到相当于债权本金,执行法官将严格执法,无情拍卖执行标的物。 围购可能是执行的最后结局。 执行法官以各种非正式途径和做法组织其他人竞争购买,最终在一次流摄、两次流摄后,按照债权人方面希望的那样用赔偿物品的方法取得执行标的物。 这些担心不是来自天空的风,不仅仅是这件事。 究其原因,立法口径的偏差很难谴责。 “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方案的批准”( [2012]刑他字第136号),虽然只是判例审判的指示,但客观上发挥了模范作用,形成了高利贷的概念。 最近,高利贷迅速发展成套贷,与立法口径的这种偏差有重要关系。 对于高利贷、公路贷款,公安机关经常不以经济纠纷为理由立案,刑事打击非常困难。 作为司法程序监督的一环,高利贷者和法院执行法官一气之下,通过专业律师的精心策划和组织,分工合理的程序严密,司法新闻不对称,不容易总结分解,监督机构经常全面故障。 加强法院扣押、判断、拍卖环节的监督检查,避免超额扣押、选择性扣押、虚假判断、马拉松执行和围购,被认为是防止高利贷者吞并蛇的唯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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