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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学专家讨论:互联网举报媒体化不可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9阅读:

本篇文章1630字,读完约4分钟

编辑:日前,国家有关部门举办了网络通报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 会议专家对网络通报的利弊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依法规范网络通报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在专家发言的主要复印件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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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清华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网络通报是以新媒体形式在网上发布通报新闻,不仅是通报,也是为了炒作网络。 如果网上通报正确,对反腐败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基于网络的优势,网络上的通报也有明显的弊端,如果有消息的错误和不准确,危害就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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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种网上通报和暴露没有经过搜查、起诉、审查等法定程序,无法明确被告是否有罪,网络通报实际上破坏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和大体。

其次,在司法程序中,为了在事实被证明之前避免当事人的名誉、生活、事业受到损害,几乎不公开执行搜查,网络通报和暴露几乎禁用了这一点。

再次,网络爆发,隐私观念消失在网络上,本来就很难强化弱的隐私观念,容易成为隐私没有保证的社会。 有点爆料者的动机是个人报复,另一个是以民间反腐败的名义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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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网络举报行为不经过司法程序就公开举报人认定的违法事实,以舆论施加压力的形式追究责任。

网络通报的法律责任多表现为事后追处罚制。 也就是说,在发现捏造和歪曲事实的情况下,很可能面临冤罪的指控,也给被举报人的名誉带来难以补偿的损失。 这种损害通常比以前传达给媒体的损害大。 由于法定机构员工的机密性,法定机构不能公布现在或调查的事件,但网络通报可能会起到震惊蛇的作用,举报人迅速销毁证据,给后续事件的调查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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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明进步了,应该尊重人的隐私。 如果法律程序已经开始,举报人隐私方面的不良行为和视频不得继续在网上传播。 网上通报的影响很大,很难弥补被举报人在个人隐私和名誉方面的损失。 公民有权批评提案、申诉和控告,必须优先检查法定机构、网上通报专业区域等正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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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教授):网络世界应该有与现实世界相同的规则。 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是相通的,没有网络上的不合理、无序、法治观念助长了网络下的无法纪,网络下的无法纪再次反映在网络上,加剧了网络上的舆论多与杂,恶性循环 长期以来,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许多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文明的进程,对整个民族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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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行使权利不得以侵犯他人权益为前提。 对网站来说,必须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媒体发表虚假消息,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读者发表这样的消息时,即使得到网站的知情同意和权利人的提示也不采取补救措施,把虚假消息放在自己的平台上广播,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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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对网上实名通报,不要盲目鼓励。 网上不真实的通报损害了被告人和相关人员的好处。 特别是对重大审判案件,经常引起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公民审判、全民审判,损害审判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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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关于实名通报也不能盲目限制,应该通过法定、正规的途径通报。 如果通报不实,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要切实加强公民权利保护,进一步优化举报程序,建立登记、保密、检查制度,提高举报人合法举报的保护力度,建立公民对正常渠道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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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公民和媒体通过网络进行正常舆论监督和批评提案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 但是,在网上发布新闻可能会带来名誉、隐私、商业秘密等第三者的合法好处,这些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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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互联网上保护基本权利的规则没有被执行和尊重,一点也没有虚假的告发者、公开他人隐私的人受到制裁和追究。 对于恶意虚假通报,必须加强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事后追惩制度。 参考知识产权法的临时禁令制度,对刚出现的通报消息,明显失去真相将对他人的合法利益构成重大威胁,有关方面必须建立比较有效的机制阻止有害消息的扩散。 行政执法机构、司法部门必须不被媒体过度干扰,独立处理案件,不要在网络炒作和舆论压力下被绑架。 (本文由谭福榕整理。 )中被调用,将出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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