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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 安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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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一项议案,要求国务院审议“关于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置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各有关方面对广深港高铁连接口岸的设置和报关检查模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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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建设广深港高速铁路,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速铁路互联网的互联,有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于深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互利合作 为了充分发挥高铁高速高效的特点,使广大乘客享受迅速便利的服务,确保广深港高铁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站(以下简称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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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包括实行单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内地的有关方面是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就实施一地两检的相关问题协商作出适当安排,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具体表现。 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的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规定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法律适用,确定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视为内地,是适当的。 内地驻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实施的情况不同。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用地采用权的取得、期限和费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内地有关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所有权和采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调整各行业迅速发展,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等规定,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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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

一、批准年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执行立法保障《合作安排》。

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和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开设之日起内地按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常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查检疫机关、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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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九龙站口岸开通后,编纂《合作安排》的,由国务院批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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