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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拟立法促进中医药快速发展
设区市经营至少一个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迅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必须遵循中医药的快速发展规律,继承精华,维护正创,中西医再利用,中西药并用,促进中医药和西药的相互补充,协调迅速发展。 计划每年的10月作为全省中医药普及月。
记者观察到,这次要求审议的《条例(草案)》在中医药服务一章中,许多条款涉及中医类医院建设的问题。 例如,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举办至少一个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举办至少一个二级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 支持区人民政府举办适当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 另外,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要求不得擅自合并、取消或改变中医医疗的性质。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必须设置中医药科和中医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置中医药科,提供中药饮片等中医药服务。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必须超过60%。
在抗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这一无硝烟的战斗中,中医药发挥了重要的意义。 这次草案定稿为中医药纳入传染病防治系统提供了法律保障。 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特点。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的重要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筛选国家宣布的中医治疗特征的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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