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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从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9阅读:

本篇文章828字,读完约2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执行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有必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写信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裁定指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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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甘某、刘某1等民事执行裁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书

( )新执行3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xxxxxxx。 居民id号码: 65xxxxxxxxx。

被执行人:甘某,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居民id号码: 6523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某1,女,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 居民id号码: 6501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陈某,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xxx。 居民id号码: 6523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新疆星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居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xxxx。 组织代码: 05772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企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居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组织代码: 77609xxxx。

法定代表人:甘某,该企业会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于年3月31日颁发的()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刘某和被执行人甘某、刘某1、陈某、新疆星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所有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去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起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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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年3月31日颁发的()民二终字第310号[本院()新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将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介雪峰

评委李元生

代理陪审员马云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官潘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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