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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场外配资和对外担保“红线”划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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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事业议事录》。 《纪要》共12部分130个问题,与金融行业相关的部分包括金融客户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了5个方面的复印件,并对其实践中存在的纠纷问题作了确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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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纪要》,在异地配资合同的效力方面,从审判实践来看,异地配资业务主要是p2p企业或民营企业利用网络新闻技术,构建游离于监管系统的融资业务平台,建立资金的 配资企业在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二级分仓库功能审理自身资金或案件的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企业和顾客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和用户的异地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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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纪要》,关于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审判尺度不统一,有必要严重影响和规范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擅自代表企业向他人提供保证给企业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企业法》第十六条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法定代表人擅自向他人提供保证的,构成越权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签订合同,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地各自认定合同的效力:债权 相反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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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强调,“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援引。 人民法院未审查的一审二审案件,在审判文件“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解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议事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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