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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南京这7类房屋不能出租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06阅读:

本篇文章512字,读完约1分钟

原标题:房屋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宣布南京这七种住宅不能出租。

扬子晚报(记者马祺波) 7日由住建部发布通知,就《住宅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意见稿在住宅租赁合同期间,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承租人或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宅租赁合同。 未经承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宅。 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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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9月7日晚采访了南京房地产业相关人士,据悉,住建部这次发布的《住宅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酝酿了很长时间,除了比较个人租赁不动产以外,近年来风发云涌的公司投资建设的市场化租赁也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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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根据2004年发布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7种房屋不能用于租赁。 1 .包括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利证明书或其他合法来源说明。 2 .权利属有争议3 .共有住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4 .依法扣押5 .鉴定的危险房屋不能继续采用6 .必须变更房屋用途,依法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批准 7 .法律、法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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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违反本规定不得出租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马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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