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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商品化权亟须法律确定规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05阅读:

本篇文章3008字,读完约8分钟

原标题:《童话大王》郑渊洁的许多作品的作用,其他人用于注册商标或商标的商品化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陈磊

6月2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在北京市三里屯的咖啡馆会见了“童话大王”郑渊洁。 他戴着深色休闲帽,鼻梁上戴着墨镜,穿着黑色休闲t恤。

从事创作几十年来,郑渊洁在童话中塑造了许多艺术形象。 例如药丸、露西、舒克、贝塔等。

但令郑渊洁困惑的现象是,近年来他创作的作品的作用被多家公司用于商标注册和商号,但没有得到他的授权。

郑渊洁的遭遇不是孤例。 据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介绍,这其实是知识产权法学界多年来讨论的“商品化权”问题,是商业采用有名形象、有名作品名的权利。 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方法是在法律中规定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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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现在无法保护商标符号的频率

这两年,郑渊洁一直在为自己作品的角色“舒克贝塔”而奔走。

郑渊洁问记者,年初收到江苏省网民的消息,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企业是否与他有关。 这个网民养了一只小仓鼠,鼠粮来自这家企业,产品名为“舒克贝塔”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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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民提供的消息,郑渊洁搜索显示,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企业开设了淘宝公司的店铺,销售鼠粮等产品。 该企业由江苏省协同医药生物工程有限责任企业申请注册,后者于2009年申请注册“舒克贝塔”商标,于去年11月申请注册商号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企业。 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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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年6月,郑渊洁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舒克贝塔》商标无效宣言申请。

郑渊洁向记者解释说,之所以采取这么长时间的措施,是因为侵犯自己权利的商标和商标太多了,“我在维权排队”。

1982年9月,郑渊洁给自己创作的艺术形象命名,明确姓氏是中国的姓,创造了“舒克”和“贝塔”,然后结合两个形象,拥有“舒克贝塔”。

郑渊洁认为,《舒克贝塔》作为自己创作的童话作品的主人公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与“舒克贝塔”打破了自己的对应关系,扰乱了市场秩序。 被申请人在知道自己和“舒克贝塔”企业品牌的前提下注册争议商标时,容易误以为相关公众得到了其许可,或误认为与自己有特定关系,从而引起广泛客户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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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目前正在审查这项申请。

年9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还依法宣布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企业抢劫的“舒克贝塔”商标无效。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认为,《舒克贝塔》作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知。 这是因为作为先有名的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先应该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的指定用于教育、训练等服务,目的是非法利用《舒克贝塔》这个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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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郑渊洁又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企业”商号的侵权。

目前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在研究这件事。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勇告诉记者,郑渊洁面临的问题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法学界多年来讨论的“商品化权”问题。 商品化权通常是指在商业上采用有名形象、有名作品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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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解释说,我国法律只规定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尚未确定规定商品化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娱乐领域(文学、电影)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利用文学、电影中角色形象、名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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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络负责人、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蒋志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必须保护和支持原件。 对原始作者来说,如果其创作的文学作用被广大网民所熟知,他就有可能把角色名用于商标和商标,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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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品化权,实践上,有点作品的名称具有独创性,但文字数少,意思少,所以很难纳入著作权进行保护。

司法有可以作为“先得特权”使用的先例。

舒克贝塔注册的争论商标不是郑渊洁遇到的孤例。

1981年,他创作了童话形象卢比。 2004年,河南省郑州市街头的餐厅向原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皮尔西餐厅”的商标注册。

年2月,郑渊洁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郑州皮尔西餐厅的商标注册无效。

一年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依法宣布对郑州“皮尔西餐厅”抢注的商标无效。

无效宣言的理由是《卢比》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的主人公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被申请人将其注册为商标申请,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规范,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使客户误认采用争议商标的服务来源,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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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郑渊洁发微博未经安徽芜湖市场监督局官微通报“芜湖皮鲁文化媒体有限企业”授权,擅自采用其原创著名文学角色“皮鲁”作为不合适的公司名。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通报后,依法行政就两家企业进行协商,命令改名。 那个过程只有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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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说,与实践中出现的类似问题相比,我国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谢花珍申请注册“007 james bond”事件的判决进行了比较,认为“007 james bond”作为007系列电影的角色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因此应该作为“先得特权”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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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以“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事件为例,进一步推进了北京市高院的认定。

北京市高院认为,对梦工厂企业主张的《功夫熊猫》电影名享有的“商品化权”确实不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

北京市高院已经确定,但由于电影名和电影人物的形象及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仅仅是电影作品本身,还与特定商品和服务的商业主体和商业行为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对电影作品的认识和感情投影在电影名和电影人物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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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现行法律规定商品化权

现在商标和商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商标属于商标法的规范范畴,商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名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的规范范畴。 商标主管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商号主管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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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都没有确定。

但是,值得观察的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适当地突破了这一点。

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作用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的第十九条进行审查。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在作品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商标采用到相关商品中,容易误认为相关公众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或误认为与权利人有特定的关系,当事人是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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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如果原始作者认为自己的作品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等受到侵害,可以根据该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但最终不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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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的提案,尽管法院在案例中取得了突破,承认了商品化权,但与其他人相比,是抢夺商标的事件,除此之外是否也适用于此还不明确。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方法是在法律中规定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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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认为,如果对原创作品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等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就应该依法保护,在修改法律时可以在相关机构建立审查机制,禁止搭便车、模仿行为。 也可以把司法解释这个副本提高到法律层面,法律上更可靠地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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