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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守好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底线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2-28阅读:

本篇文章1196字,读完约3分钟

新时期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多次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次农村土地农民集体一切制不可动摇,多次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 在“十四五”时期,继续积极探索承包地“三权分立”的多种形式,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支持,维护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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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大总书记最近对新时期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搞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提出了重要指示,为我们今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农村振兴战术提供了行动方针和根本合规性。 我们要牢牢把握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做法论,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使改革红利越来越多,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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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2亿承包农户发生了分化,家家户户农业的局面也发生了变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各种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 另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迅速发展的要求非常紧迫。 另一方面,承包地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实行承包地“三权分立”,重复农村土地集团全部,加强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适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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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证书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是承包地“三权分立”改革的前提基础。 经过5年的改革实践和1年的“回顾”,现在承包地担保权的发证基本完成,将15亿亩承包地的担保权给予2亿农户,发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书。 这有利于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让农民吃“定心丸”,让有意愿的农民安心迁徙土地,安心定居城市,还有意愿的经营主体安心经营土地,安心投入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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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财产权益是解决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核心。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 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动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无论经营权如何流动,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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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权分立”下,对承包农户特别是转移到城市的农民来说,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体现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 土地经营权的行使必须保持土地集团的所有性质,接受农民集团和承包农户的监督。 土地经营权功能的设置以不改变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位为前提,不损害农户承包权益。 发包人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农户依法享受承包地的占有、录用、收益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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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四五”时期,要继续积极探索承包地“三权分立”的多种形式,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支持。 要把承包地的经营权有序地流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大力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迅速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通过加强农地建设、完全补贴政策、健全的服务体系制度,吸引流动土地优先迅速发展粮食生产。 依法健全工商资本流动土地准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流动事件的事后监督管理,防止粮食田“非粮食化”,严禁耕地“非农化”,维护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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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点:守好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底线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228/37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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