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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每有哀矜,犹恐未免枉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2223字,读完约6分钟

《记录囚犯》作为华夏监狱史和法治史的重要制度,对平定冤罪、疏远淹没监狱、减少非法死刑犯的状况、缓解社会矛盾、维持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充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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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制是指中国古代皇帝和各级司法、监察机关的官员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调查监狱囚犯,防止冤罪和浸水的监狱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

古代的囚犯制度始于西汉,盛行于东汉。 《汉官解诂》引用《续汉志补注》,说:“京兆尹隈毫无疑问,在各县录囚犯,无疑很多事情是平反的。 ”。 另外,“县邑囚犯,全部阅读记录,参考辞呈,实际上那种情况是假的,由非法入侵者立即审查”。 另外,据《汉书何武传》记载,武是扬州刺史,每个“行部录囚犯”。 另外《汉书百官志》:“各州经常在八月巡游所部郡国录制囚犯”。 这证明了西汉时代的记录囚犯制度正式形成,但当时的记录囚犯仅限于州郡,州郡的刺史和太守定期巡视所辖囚犯,以平理冤罪监狱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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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皇帝亲自关押监狱,录囚犯,冤屈,就见到了东汉明帝。 公元70年,楚王英(汉光武帝刘秀之子)因叛国罪被废弃自杀,株连因牵引数千人入狱。 侍御史寒朗在协助三公审理此案时发现很多人因虚假而入狱,他们明帝强烈谏诤,明帝亲自去洛阳监狱,进行监督审查,扫除了无辜者达一千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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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和帝初年,邓小平太后临朝执政,“幸洛阳寺,录囚犯”时,“囚犯实际上不杀人,是从冤罪中复制的”时,邓太后录时,“怕官员不说话”。 去,如果你想抬头自诉。 邓皇后视察,马上传唤听证,带着徒劳的真相,马上收洛阳进监狱赎罪”。 正因为邓太后亲自拒绝了监狱,所以受到委屈的人敢于说实话,囚犯被释放了。 洛阳县令玩忽职守,反而被关进了监狱。 等待帝亲政后,由于“车从幸运洛阳开车,录像囚犯”,发现监狱的两名囚犯被非法拷问,伤害了虫子,对司隶校尉周进行了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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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后,南北朝记录了囚犯的举动,史书中也有很多记载。 南朝各国认为“始终是三月、侍中、人事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和冶署、理察囚犯不当”。 即,每年3月派遣很多官员到京师各监狱和囚犯服务的冶金署记录囚犯,以冤枉为理。 有趣的是,陈朝为了释放非法记录囚犯,专门成立了记录非法的局,成为了专门记录非法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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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代,皇帝自录囚犯形成了常行的制度。 唐朝是高祖于武德元年9月开始于“亲录囚犯”,之后进行了多年,成为不废的常典。 太宗贞观年间,“每次看到早上,都记录200名禁囚,皇帝亲自听说了事件”。 高宗在永徽元年、四年、显庆三年、龙朔三年、麟德二年、干封二年、总章三年、咸亨二年的“亲录囚犯”或“亲录都系囚犯”达八次以上。 龙朔三年二月,高宗下达了敕令。 “天德施生,阳和为节,言读幽牢,载惠分宵。 一切都有悲伤,但还是有可能白费。 京系囚犯流亡,每天度过20人。 “于是亲自提问,很多原谅、不讲理的人让皇太子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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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亲密记录囚犯的活动毕竟有限,所以唐朝统治者往往由皇帝省任命官员记录囚犯,把记录囚犯作为各级司法官员和监狱官的重要责任,规定了严格的期限。 太宗贞观5年间,房玄龄等会议规定“诸狱长官5日考虑囚犯”,同年每年正月派遣遣唐使恢复监狱的情况。 玄宗开元十七年四月“使中书门下分成为大理、京兆、万年、长安等狱疏决囚犯”。 二十年二月,《分命宰相录首都诸狱系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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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还扩大了记录囚犯的副本,使记录囚犯成为执行大赦的重要典章。 贞观十七年立晋王为太子,考虑到囚犯的赦免,他说:“梁州管内的大罪已由禁囚皇太子考虑,诸州和使者分开,唯一的十恶不考虑,余都量情而行。 』贞观21年后,太宗每朝记录200名囚犯,只说“掉进流里死了,掉进流里,落在使徒身上,落在拐杖里,进拐杖里放着”,就被广泛宽容地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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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囚犯宽容制度基本上继承了唐代的副本,但在特定阶段只是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化而变化。 宋初阶级矛盾还不尖锐,统治者记录囚犯宽容的范围比较广,除了“谋反”、“求大逆”、“谋反”、“恶逆”等四种犯罪和官员不允许贪污外,其他犯罪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容。 成为仁宗后,社会矛盾加深,出现了“盗贼纵横天下”的局面,统治者将“盗贼”、杀人放火、伪造文字印的各种犯罪与“十恶”重罪并列,不宽容。 这是宋王朝囚犯制度中的一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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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恕与重刑相结合大体上是明朝封建监狱管理的基本构想。 在明代,皇帝亲自告发大狱犯,向诸三法司记录囚犯,此外,敕令皇太子,派遣亲信大臣、御史、知事审查记录地方监狱囚犯,形成了更完美的会官审查记录制度。 这包括一、秋审制度,是中央寺、府、部、院、司等机关的主要官员每年冬至前共同审查和记录重大事件犯的制度。 二、朝审制度是三法司和公、侯、伯等爵位较重者,每年下霜后共同记录重犯的制度。 三、热审制度,即每年小满后十余天到六月,五府、六部、六科协助三法司,清理监狱,释放了一批轻罪犯。 解决不了的就让他出狱等。 宣宗宣德进行两年热审时,决定释放的囚犯达2800多人。 四、大审制度,主要是司礼宦官之一,与三法司官员在大理寺审查记录,每五年一次,这是明代独特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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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会官审录像的形成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打扫淹水监狱、查明冤罪、沟通人的重大效果,成为清代录像囚犯制度发展定型的根源。 清代有热审、无寒审、秋审、朝审等,其审查记录手续和制度相当严密完善。 如《钦定大清会典》所载,“200余年以来,刑部经过秋季、朝审、查智一贯,准备极为周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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