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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认罪认罚从宽认定中的三个误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本篇文章1497字,读完约4分钟

赵玉军张倩

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从广泛制度的试行开始实施刑事案件的定罪,到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所有、司法部共同宣布“有罪 各地法院在试验和实施过程中,在把握“处罚认识”方面存在两个误区,需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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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认识处罚,必须归还所有赃物,归还受害者的损失。

许多法院认为被告人否认处罚时,既然被告人认识到处罚,就必须归还全部赃物,归还全部受害者的损失。 否则,不足以表明被告人认识到处罚的主观意图,不应该认识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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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种想法不妥当。 《意见》第七条对“认识处罚”的表述,认罪承认处罚,意味着从宽制度中的“认识处罚”出发,嫌疑犯、被告人真诚悔罪,接受处罚。 从规定来看,只是要求被告人处罚,没有被告人为了认定“承认处罚”而必须全部履行经济处罚的要求。 被告人认定是否“承认处罚”时,必须明确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如果被告人囊括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即使没有履行赔偿等义务,也必须认定为“承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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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2 :没有全部退款时优先支付罚款。

许多法院的被告人有“处罚认识”的情节,决定从大范围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但是,被告人全部归还赃物,没有归还受害者的损失的情况下,优先征收罚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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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相关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支付的,由以下方面支付的医疗费: (二)赔偿受害者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款(五)没收财产。 在这个规定中,把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放在第一位,优先于被执行者的财产抵押权等优先者,符合以人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第二个步骤是归还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包括归还赃物。 被告人有其他民事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时也优先于没收国家收取的罚款和财产。 这是基于现代刑法的恢复性司法目的而设定的顺序,可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因为在这个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基于惯性思维,以决定缓刑适用时支付罚款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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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不存在必须先支付罚款的前提。 因为这个各地的法院在还没有履行返还赃物和赔偿受害者等经济义务的情况下,不应该优先领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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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必须得到受害者的谅解。

被告人必须通过全额赔偿得到受害者的理解才能认定为“处罚识别”,不得到受害者的理解就不能认定为“处罚识别”。

这个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该太机械地执行。 在《意见》中特别观察受害者的意见,在第16条的规定中,处理认罪处罚事件时,听取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得到受害者的理解,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受害者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希望对犯罪造成的受害者损失积极赔偿,但在有些情况下,有些受害者无视自己的实际损失,在要求赔偿时定价,如果不满意就草稿 许多法院面对这些情况时,可能会因对被告人的慷慨而引起对受害者的不服和信访。 这是因为被告人不认为“承认处罚”。 但是,根据《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承认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广泛解决的,不影响认罪承认处罚的广泛制度的适用。 嫌疑犯、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但没有返还赃物、赔偿损失,无法与受害者达成调停或和解协议的,必须从大时间开始酌量。 嫌疑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同时积极赔偿损失,但如果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无法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通常不会对嫌疑犯、被告人产生广泛的解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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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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