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本篇文章2838字,读完约7分钟

刘仁文时方

没收财产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无论东西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刑罚的人道化和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视,财产没收刑在世界上经历了从盛衰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 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没收刑也必须改革。 即根据罚款刑和特殊没收制度等相关补助措施,取消财产没收刑这一刑种,使我国财产刑从名称到文案更加科学合理。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一、我国财产没收刑的刑法规定与时代趋势

(一)财产没收刑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财产没收刑(也称为通常没收)是指将犯罪者个体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归国有的处罚措施。 它对比了罪犯的合法所有财产,适用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等我国 新中国刑法设置没收财产刑最初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在建国初期为加强国家的物质基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二)财产没收刑的时代潮流

基于没收财产刑和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几乎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正如英国1870年《废除没收财产法》那样,废除了个人因犯罪而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国1994年《刑法典》大致废除了通常的没收制度,但分则例外地可以保存反人类罪、毒品走私犯罪、恐怖主义行为罪没收财产。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02年作出判决,判定刑法典第43 ( a )条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不符合《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关于处罚确定性的要求,宣布该规定无效。 另外,美国大部分州都没有规定从建国处以刑法典没收财产的刑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刑法典也于2003年12月废除了没收财产的规定。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二、财产没收刑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正当性的困境

一是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协调。 财产权被视为与生命自由并列的基本人权,财产权的剥夺对社会个人的基本人权有很大影响。 我国刑法没收财产的刑旨在消灭犯罪者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处罚的处罚和威慑效果,但这种处罚措施与我国宪法第13条“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不协调。 罪犯也是公民,其合法私有财产也应该受到保护。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二是与刑法的基本基本不协调。 根据各自人的财产状况,犯罪行为和情节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没收财产的刑,越是拥有财产的人处罚越严重,与适用刑法的平等几乎有一定程度的不协调。 另外,犯罪和处罚之间应该形成比例,没收所有财产在犯罪和处罚之间失去可衡量的比例性,犯罪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没收所有财产,不考虑犯罪人的实际财产多少,犯罪人本人的罪行大小,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二)司法适用的困境

一个是实际执行很难。 金融系统日益发达,犯罪者对外投资状况多而杂,犯罪者及其家人转移和隐藏财产的手段多样,法院依赖现有的调查手段几乎查不到犯罪者的财产。 因此,财产没收刑在实践中比较不容易被有效地执行,多个财产没收刑的判决成为空文,这有损法律的认真性,同时不能达到预期的惩罚抑制效果。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二是很难分辨与家人的财产界限。 刑法规定不得没收罪犯家属的全部或必要财产,但实践中不容易明确分割不动产等共有财产,没收财产,特别是没收全部财产时,容易引起对罪犯家属的伤害。 另外,刑法规定,即使在没收了所有财产的情况下,也要保存犯罪者本人及其赡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这在实践中是如何把握的课题。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三、改革财产没收刑的建议

基于现代社会日益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世界各国刑法大致废除了没收财产的刑,我们认为没收财产的刑在中国也已经完成了特定历史时期的使命,将来的刑法改革大致通过罚款刑将财产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一)罚款刑代替财产没收刑的可行性和制度特征

一是在可行性方面,规定世界没收财产刑的刑法越来越多,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罚款刑。 因此,使用罚款刑代替没收财产的刑罚,与世界处罚体系对犯罪者财产的处罚一致,既可以防止西方一点国家和势力根据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的刑罚”对我进行污名化攻击,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二是在处罚效果方面,罚款刑完全可以实现没收财产刑的处罚效果。 我国罚款刑法体系包括比例罚款制、宽罚款制等多种模式,可以对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处以不同严厉程度的罚款。 与没收财产相比,罚款刑在体现处罚严厉的制裁的基础上,处罚的比例几乎适合刑事。 另外,罚款刑的执行比没收财产的刑更灵活,在罪犯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随时追缴的方法。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二)具体完全的意见

一个是整个罚款刑制度。 罚款刑可以比较全面地实现处罚功能的报复性和预防性的统一,并且符合现代处罚的减轻和低调性理念,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财产刑的首要方法,呈现扩大适用的趋势。 我国在财产没收刑取消后,需要进一步完善罚款刑制度:首先扩大罚款刑的适用范围,弥补相关罪名的适用。 对职务腐败型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情况下,现行刑法只规定了没收财产的刑罚。 绑架者死亡的情况下,也只规定了没收身份的刑罚。 取消财产没收刑后,有必要规定相应的罚款刑以保持犯罪和谐。 其次,完善罚款刑的处罚方法。 现实中出现包括财产没收和罚款在内的财产刑空判现象的核心不是司法,而是立法,必须以很多罪名判处主刑,判处财产或罚款,对于明显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者,为了满足立法要求,法官判处财产刑 财产没收刑废除后,必须根据犯罪性质设定不同的罚款适用模式:对轻犯罪单独处罚罚款或选择自由刑和处罚为主,不应该处罚。 对于重罪,可以考虑与重刑的并科处罚。 第三,必须建立日额罚款制。 以前传达的定额罚款的一大弊端是,同样金额的罚款对有钱人来说很容易支付,往往不是惩罚性的。 对穷人来说支付不起,不仅太严格,而且执行也很困难。 日额罚款制是指罚款时只处以一定的天数,每个人每天应该支付的罚款额取决于各自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 由此,富人必须多支付,穷人相应减少,使罚款和罪犯的支付能力更适应,使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罪犯对处罚的感觉更平等,为罚款刑的执行创造了条件。 最后,进一步完善罚款刑的执行制度,在确定罚款刑延期缴纳、延期缴纳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财产申报、财产调查等配套机制。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二是完全的特别没收制度。 有将西方各国及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特别没收制度和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没收刑相混淆的观点,实际上两者有本质区别。 前者作为世界各国的通行方法,是比较没收犯罪所得或从犯罪所得转化的财产,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特别没收制度——犯罪所得、违禁品及提供犯罪的本人财产的没收和追缴类似。 从制度的完整性来说,我们提高了我国刑法中特别没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上升为独立的刑种,确定了特别没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明确了违法得到的所有财产、供犯罪的本人财产、违禁品等适用对象的内涵 这不仅有利于特别没收适用的规范化,而且有利于加强特别没收制度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包括建立批准和执行外国刑事没收判决的司法制度和资产共享制度。

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作者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

标题:热点: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118/28000.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