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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河北老人见义勇为身亡反担责 警方详细释法消除争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1530字,读完约4分钟

【民意综述】

6月10日,红星情报发表报道:“救助老人杀害女孩的家人:为什么要看义勇承担责任”,年3月,103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4岁女孩一个人横穿国道,在路边老人侯振林疾驰抱起女孩。 之后,两人在通过对面车道时被面包车撞倒,侯振林不幸去世。 4月8日,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体”的荣誉称号,但香河县警察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卡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的三分之一责任。 侯振林家族说不可以接受,向廊坊市公安局警察队提出了讨论申请。 5月20日,警察小组答复说将维持三人同等责任的鉴定。 对此,报道中的回答者律师认为,老年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难”,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这篇文章发行后,“老人见义勇为也要负责”的震撼之处很快引起读者的关注和讨论,许多读者站在朴素的正义观立场上,认为老人不应该负责。 有些读者认为警察责任不当,是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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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1日开始,这个事件舆论持续发酵。 《新京报》,光明网评论文案认为,事情中侯振林的“交通违法”不能看义勇,抹杀其正当性,当地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看义勇,弥补其相应损失。 微博上的话题“#帮助女童被认为要承担事故责任的#”的阅读量迅速突破了数千万人,这个事故的责任划分引起了很多读者的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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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据红星情报追踪报道,香河警察对这件事作出了最新的应对,借用了释法。 其中,香河县警方回答说,该事件现在还在研究中,责任认定还不有效,研究结果出来后,统一向社会通报的情况在增加。 香河县、廊坊市警察部门的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通过现场监视录像详细说明了事情的定性。 他们认为警察部门认定三方同等责任是综合许多因素制定的,另外三方同等责任不是同等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民事赔偿相关方面,充分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关系。 两人还强调,这起事件已经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不是交通违法而是交通事故。 这是因为在通常的交通违法中不能适用免除紧急避难行为的规定。 最后他们呼吁公众在看到正义勇气的过程中也要以守法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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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进行详细的解释法后,舆论场一直质疑警察的简单机械执法,逐渐转向对事物的合理讨论。 读者群体中开始出现支持警察的声音,很多媒体评论也说看义勇和责任认定不可混淆。 根据《人民政协报》的评论,情理和法理不允许水火不容,除此之外是他,交通是否违法,不损害见义勇为。 澎湃情报就此采访了湖南和江西两个高级警察,他们说侯振林救人的初衷是好的,但他救人的方法不合适,香河警察三者同责任的认定结果是正确的。 6月15日,据新京报关于这件事的读者调查,超6成的投票读者认为警察部门对侯振林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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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据《新京报》报道,侯振林家族向司机索赔未果,想向司机提起诉讼。 女孩的母亲说,她将积极协助老年人的家人。 目前这件事还没有最新的进展。 截至6月20日12点,关于该事件的信息报道有130多篇,新浪微博5300多条,微博话题“#被认为救助女孩要承担事故责任的#”阅读量为9051万,微信公众平台复印件为19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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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评价】

这件事引起舆论的热烈讨论,其中源于情理和法理的冲突。 侯振林见义勇不幸死,负部分责任。 这个“落差”是刺激舆论发酵的关键,“不要让看到义勇的人流血或流泪”,怀疑警察的指责不当成为舆论的首要观点。 面对更多的疑问,当地警察部门的负责人利用媒体积极应对舆论的关心,让舆论理解警察责任的根据,同时也提到了公民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看义勇为提供专业建议。 香河警察部门的公开应对不仅起到了缓解舆论压力的作用,而且可以说把引起争论的这个案例变成了生动的普遍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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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21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车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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