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最高法司法解释完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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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月17日根据记者刘子阳见习记者董凡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关系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认等
“这个制度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尽量杜绝夫妻方的“被债务”,另一方面,由于债权人不能事后提出证据,为了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程新文介绍说,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同债务共同签名”大体上具有积极规范民事商事主体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意。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要求家庭日常生活负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主张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债权人可以说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除外。
程新文指出,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问责,向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向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从年1月18日开始实施,最高法至今进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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