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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安徽高院终审宣判一起18人涉黑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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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有徐维琴等18人参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找诈骗罪、牺牲者终审判决滋事罪上诉案,最初犯徐维琴几罪和处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剥夺个人财产 对部分上诉人参与的罪名及量刑依法进行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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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高院二审审判,2012年8月,徐维琴成立合肥启博商贸有限企业,笼络亲友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借道”手段多次骗取借款人的钱,强取徐维琴,以徐维琴为组织者、领导,邵柏春、梅泉、张永 该组织在实施“按型放贷”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擅自否定借款人的偿还事实,以“行规”等理由将高额利息临时增加到债务中,或制造资金清算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而临时增加债务等,借款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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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组织成立前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好处,其中通过“借道”手段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7300余万元,实际获得了利润38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上诉人吕先三受到徐维琴、邵柏春的委托或安排,先后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了许多虚假诉讼。 其中,在代理李光耀建和广齐企业300万元的诉讼过程中,建议制作虚假的诉讼证据资料,参与诈骗300万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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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审理后修正上诉人徐维琴对其他人实施“借道”违法犯罪活动,有确定的组织者、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形成了固定稳定的犯罪组织。 这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巨额的经济好处,为做非坏事,压迫群众,施加危害,在一定的区域、领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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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柏春、梅泉、张永森、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参加黑社会性组织,其行为都构成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的罪。 徐维琴、邵柏春与梅泉、张永森、王仁芳、徐立霞、吕先三合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都构成诈骗罪,欺诈金额特别巨大。 在诈骗犯罪中,徐维琴、邵柏春起首要作用,是主犯。 梅泉、张永森、王仁芳、徐立霞、吕先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徐维琴修正集梅泉、张永森等人多次骚扰许多受害者及其亲属,实施纠缠、集体造势等行为,扰乱他人的正常事业、生活和生产经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都构成牺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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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对一些被告人适用法律不合适,安徽高院二审依法纠正。 徐维琴犯的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450万元,指导该犯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牺牲犯罪处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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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判认定邵柏春犯下的组织,将指导黑社会性组织的罪变更为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的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撤销原判认定的牺牲者的罪名。 将其犯下的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450万元,处罚为2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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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泉所犯的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参加暴力团伙组织罪,决定牺牲有罪处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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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吕先三犯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罚款6万元。

徐立霞取消原判认定的黑社会性组织参加罪,维持原判诈骗罪的量刑。 关于夏瑞所犯的罪行,改为判处两年零七个月徒刑。 剩下的12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被判处维持原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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