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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拼车出事故,车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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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了拼车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最近,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类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年2月,李某在拼车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院的委托鉴定,李某构成了九级障碍。 年6月,李某向法院起诉司机陈某,要求司机赔偿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 陈某主张,两人是同事的关系,应李某的要求上班,发生事故是事故,必须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政法:拼车出事故,车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表示李某和陈某在同一钢城区山东省日照市工作的一家工厂的员工是同事关系,但两人以前不知道。 陈某在发表某拼车微信群开车上班的消息后,李某联系陈某同意支付拼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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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凌晨,李某用微信把费用转让给了陈某,但陈某没有收到。 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乘者李某受伤时,警察部门认定陈某根据情况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在事故中没有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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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陈某在驾驶中没有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应该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某拼车微信群是在相互援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陈某的车辆是非运行车辆,搭载李某的行为,即使收取少量费用也要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行车辆,李某已经认定工伤,对李某的损失,陈某应该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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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责任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等各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高文倩张涵)

■法官注意■

“有偿拼车”行为是城市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法,但有节能、环保、缓解交通压力的好处。 但是,联运车辆不是运行车辆,驾驶员没有从事旅客运输活动的相应资格,通常不投保汽车人员类保险。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可能承担车上乘客受伤造成的赔偿责任,乘客也有必要对自己乘坐非运行车辆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在这里提醒同乘者“搭便车”,同时应经常观察慎重、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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