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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最高法规范醉驾量刑 舆论聚焦三大争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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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综述】

5月12日,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 (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5月1日开始在全国第二次试行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考试, 关于酒后驾驶的量刑,这个“意见”确定了情节明显轻微的危害少的情况下,不会被定罪。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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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上级人民法院在管辖区域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实施考试。 飞行员事业从今年5月到10月为半年。 根据试行情况,及时在全国法院推进。 截至5月24日12时,相关信息报道987篇,微博新闻2407条,微信文案88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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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注意】

这个“意见”一发表,就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媒体、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对这个“意见”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综合来看,舆论主要围绕以下三点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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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驾驶入刑放松”vs“惩戒尺度上的微调”

另一边 :在《新京报》的报道中,首先将“意见”解释为“醉汉一律入刑有“松懈””。 对此,财经网提出“应该维持‘醉酒一律入刑’的规定,至少现阶段不能放松”。 北方网的评论也认为“如果降低‘醉酒一律入刑’的标准,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幸运人士,有可能威胁公共交通安全”。 光明网也有同样的看法,认为“为了安全保护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避免悲剧,必须否决酒后驾驶。” 必须使醉汉成为不打折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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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对一点媒体的担忧和疑问,论述了许多媒体和专家及时纠正,酒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合理性、必要性。 5月16日,法制日报指出“将‘酒后驾驶一律不入狱’理解为酒后驾驶的‘宽松’,担心削弱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威慑力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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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意见”的声音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方面是海峡法治在线等媒体结合酒驾后的实践,总结出一点实际问题和各地出现的“情节轻微危害少,但判决不合理”的例子,这次最高法是酒驾量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蔡英也表示,6年来,实践中出现的事件对过去的司法事业进行了间接的反馈和检查。 事实上,酒驾一律定罪的方法和理解确实是片面的,说明不正确,非常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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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和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指出新规则是有法律依据的。 5月21日,《法制日报》的发文“三地法官解读最高法律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误区醉酒入刑不存在解释刑”,指出酒后驾驶本来就不一定需要入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奇林说,最高法这次发表的指导意见是重新确认现有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纠正“醉汉一律入刑”的认识和方法。 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刑一庭副审判长张华解释说:“醉汉本身是轻微犯罪,如果情况真的很轻微或很明显,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不进入审判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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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越权解释”vs“司法解释”

另一方: 关于意见的法律效力,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表示:“《意见》已经超越立法规定的范畴,最高法不应该越权,现在正在制定法律,因此应该考虑。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丁金坤律师也说,最高法实际上是用量刑指导的方法改变处罚处分,用司法的方法弱化了“刑法”的规定,“在程序上,司法不是僭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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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赵运锋持不同看法,说“《意见》不是越权解释,只是刑法总则条文的再次确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认为,《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释”,各级法院需要按章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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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性司法”vs“严格司法解决司法租赁”

另一方: 中国经济网评论说:“关于醉酒的执行,背后有很多游戏,人们不知道,但游戏把私人物品带入相关部门,或借权力很厉害。” 澎湃情报网也指出,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内部”扩大,“开车醉汉”等行为“可以一致罪恶的处罚”,可以为选择性执法、借机“脱罪”打开方便的大门,有可能带来“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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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法制日报》针对选择性司法的担忧,回答说:“该案的判决问题由法官们定期交流,检察也比较有效地进行监督,比较统一审判尺度。”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赵运锋也表示,引起争议的量刑指导意见不会导致选择性司法,只会推进司法实践的规范。 关于理论界担心的选择性司法,实质上是规范复印件的适用操作性问题,最高法可以及时确定和细分醉酒的情节要素,如果司法主体严格司法,就可以很好地处理司法租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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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评价】

“意见”之所以成为舆论的热点,是因为从宏观背景来看,交通安全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酒驾危害很大,陆续出现的惨剧引起了对酒驾的反感和对自我安全的强烈担忧。 从这个“意见”本身来说,迄今为止的规定除了运行比较平稳、社会接受程度高外,在“一律入刑”的严峻环境下,“酒后驾驶”的恶习得到了大力改善,多年来对酒后驾驶的严格执法已经成为公众的 现在,《意见》进行了“情节明显的轻微者不会被定罪”的调整,法律因此变得更科学严格,但对酒后驾驶等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威慑力有可能下降。 另外,“意见”中没有规定“情节轻微”、“危害少”的基准、尺度、界限,公众对司法上的不公正的担忧在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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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处于考试阶段,很多专家和媒体对一点误读进行了专业、权威的纠正,但公众质疑的声音依然很多。 因为这个建议是有关部门。

 

1.细分基准法刚性

舆论普遍担心的选择性司法问题实质上是规范复印件的适用操作性问题。 最高法必须立即听取和吸收舆论的建议,更精确地细化酒驾的具体执法和量刑标准,特别是要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中取得制度上的平衡,阻止可能发生的权力借入等腐败问题。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所说,“如何认定情节轻微、危害少? 这个需要制定标准。 否则容易发生司法不公正,担心破坏司法公正,也是考验司法人员智慧的地方”。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二庭法官崔光建议。 “为了便于具体的司法操作,最高法可以发表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解释,确定什么情况是情况轻微或显著的,或者发表相应的指导实例进行类案指导。 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管辖区域的现实情况,发行省级指导文件,制定相关例子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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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的司法提高公共说服力

酒后驾驶的量刑是法院根据案件和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制定的,这种弹性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舆论怀疑处罚的不公正,另外,除了本案前期积累的高度关注度外,执法人员发生执法、司法不规范将再次成为舆论的支柱 因此,相关部门建议严格的司法,特别是对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案例,要综合考虑当事人醉酒程度、汽车类型、车速、有无实际损害、认罪忏悔等情况,明确有罪量刑 从所有案例中,我们努力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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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时交互式解决公众的疑问

规范量刑、科学量刑是法治的进步,面对质疑,法院必须做好说明和信息表达工作,及时解决公众的关切。 现在很多专家学者和媒体进行了肯定的诱惑,但读者仍有疑问的声音,在之后的试行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详细说明,用实际实例直接处理很多杂乱的法律条文,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另外,根据考试情况,法院需要定期组织发表典型的实例和法律知识,实现实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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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18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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