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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停车位不符合约定买卖合同依法撤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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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艳

年5月1日,桑某与青海省西宁市某广场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签订《地下停车位采用权转让协议》,向某企业支付停车位转让费20万元,某企业支付西宁某广场az××号地下停车位采用权桑某 但是在交付停车位后,桑某发现某企业实际交付的停车位与合同中记载的不同。 协议不成后,桑某把一家企业告上了法院。

政法:停车位不符合约定买卖合同依法撤销

一审期间,法官依法到某广场地下车库对争论的车的位置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有桑宣称的车的位置号码现在显示为“z××”,其周边的车的位置全部显示为“dz××”。 某企业主张的车的位置现在表示为“az××”,从现场和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a”的文字明显变更,根据桑某提供的照片,某企业主张的车的位置“az××”本来是“dz” 根据该协议,车位的具体位置参照图纸,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一家企业没有向桑某提供具体图纸。 据此,法院决定取消双方签订的“地下停车位采用权转让协议”,某企业返还有桑车的转让费20万元。 判决后,一家企业不服上诉。

政法:停车位不符合约定买卖合同依法撤销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明确,认为适用法律必须正确、维持。 某企业所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此必须驳回。

法官说

法官在法院后约定,双方有权根据合同中的企业现实情况变更车辆号码,但车辆号码的变更不能变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具体车辆位置的变更,根据车辆号码的变更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号码

政法:停车位不符合约定买卖合同依法撤销

在本案中,某企业通过变更车位号码变更具体车位,明显有隐瞒真相的情况,对桑某车位产生严重误解签订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范围。 另外,涉案车位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某企业作为管理者,应该对谁变更车位号负责举证,但没有提交证据是车位号的变更是别人干的,应该受到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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