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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留神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本篇文章1463字,读完约4分钟

□夏文忠赵青航

最近,大热电视剧《大家都很好》可以说是引人注目。 蒙太的弟弟为安远这个企业虚开了增值税专用的收据,利用票的分离、资金的循环来结算账目,为自己赚取了300万元以上的非法利润,令人印象深刻。 蒙太说不知道,在掌握这个消息的苏明玉面前低头。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上市集团、微型公司、个体经营者等不知道虚假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结果,在“无意识”中绊倒了,必须引起社会公众的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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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的虚开行为之一。 具体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包括:1.在没有货物购买销售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提供或接受货物的购买销售或征税服务,但复印件开具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法:留神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坑”

关于虚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认定,司法实践首先是遵循“谁虚发,谁是主体”的规则。 这个主体是为了赚手续费的开票人、为了扣除税金或者为了价格结算的收款人,同样是为了得到手续费的中介人。 应该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体都可以构成价格罪主体。 公司犯罪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剧中的蒙太说自己不知道,试图承担责任。 实际上,蒙太弟弟的收据都是蒙太亲手签署的,作为财务专业出身的工人,即使不明示弟弟的行为,也至少有放任、默许的态度,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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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犯罪量刑幅度的调整,几乎是刑法规范贯彻死刑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往往刑期较低,陷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偏离的困境。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处罚决定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一直被司法审判实务援引。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额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迅速发展规律。 年8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处理标准问题的通知》(法〔〕226号),修正了临时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确定临时处理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以临时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年以上 虚开的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金额大”,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预付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巨额金额”,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另外,如果触犯虚假发行增值税发票的罪行,将被处以罚款刑。 另外,刑法修正案8废除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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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非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从毫无疑问的大体上,从迅速发展的角度客观地看待。 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保护财产权和公司家合法权益的典型例子。 其中,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销售合同,该单位收取货款,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盗窃税收的目的,对国家没有造成税收损失,社会危害性 最高法院随后裁定未经批准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此案经过某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由此,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逃税为目的,客观上国家的税金没有流失,所以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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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的适用应该遵守刑法的低调,剧中的蒙太、蒙太弟或所有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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