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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祖坟被挖 骨坛不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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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莫小松

光天化日之下挖别人的坟墓,占领墓地,取骨坛,辱骂,胁迫,恐吓。 这个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大众的愤怒,为了寻求正义恢复骨坛,受害者的亲属连续8年奔走诉说冤案,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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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先祖坟墓被挖掘出来的受害者亲属透露,2012年4月4日,广西桂平市吴天鹏、吴进雁等人在木根镇平合村的旱鹅冈聚集了一群人,即使受害者亲属坚决反对,也以“入侵葬”他们的先祖坟为由,在光天化日之下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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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知道事实的真相,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实地访问。 木根镇平合村村委员会干部告诉记者,2012年4月6日,本村干旱鹅冈确实发生了挖墓事件。 领导傲慢,上级有关部门也不能说对我们了解情况。 我们也诚实地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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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也对记者说。 其实这座坟墓是祖母李玉英的坟墓,1992年花了几千元建在这里已经19年了,每年都在过节。 完全没有侵犯对方坟墓的事实。 事件发生时,我们立即报警木根町派出所,民警甘桂惠派遣警察赶到干旱鹅丘进行现场调查,除了同行的两个法律界人士所外,没有其他警察。 看了现场后没有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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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访问被任命为别的派出所副所长的民警甘桂惠时,说离开了现场,但最终没有解决。 记者继续拜访退休在家的木根镇原司法所长韦士深,说他也来到了现场,认为应该构成治安处罚,但结果还是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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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立即依法解决,受害者的亲属多次被吴进雁等人骂、威胁、威胁。

在农村,祖坟被挖是无法面对祖先、无法传给子孙后代的极其耻辱的事件,因祖坟纷争而集体吵架、流血死伤的事故经常发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风险之一 受害者的亲属受到了屈辱,但不希望因暴力暴力而造成死伤者,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走上了长达8年的诉讼访问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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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受害者亲属反映资料中的一个投诉访问记录表中得知,受害者亲属代表吴泰桦、何世柱、吴新等在短短几年内相继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及信访局和桂平市市长、书记阶段性反映了扫墓情况,他们由有关部门依法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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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掘墓,记者咨询了高级法律专家,专家说根据情况掘墓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遗体、遗骨,其近期 在司法实践中,近亲要求精神赔偿得到法庭支持的例子很多。 另外,侵权人有责任恢复原状,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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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情节严重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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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破坏、遗弃他人骨灰;

(二)通过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从事秩序,不听制止的。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的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罚处罚的,不免除当事人的民事侵害责任。

权力为民所用,利为民所求,社会稳定风险的防范和解决是各级党和政府的责任担当。 由相关部门、司法机关负责,希望依法解决这起掘墓事件,向受害者进行公正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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