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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法理情相结合让农民工倍感暖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7阅读:

本篇文章1233字,读完约3分钟

发言者:朴贞爱(黑龙江省桦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我从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一直是我关注的重点。

王某,许某是外省农民工。 年4月,两人从湖北老家到山西大同打工,受雇于某企业员工杨某,提供技术,做了香菇菌棒。 王某和许某根据企业要求确保质量保证量完成工作,两人工资结算共计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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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杨某因为资金紧张,只给王某、许某结算了3.5万元的工资,签了“剩下的3.5万元将于年1月1日支付”的欠款。

到了约定的期限,王某、许某无法和杨某取得联系,受到了很多咨询,得知杨某回到了家乡黑龙江省桦南县。 于是,两人于去年10月中旬从湖北省老家来到桦南县,终于在桦南县的栽培基地找到杨某,索取了工资,杨某暂时以没有钱为由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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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许某于年10月22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10月25日向桦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确认王某、许某的状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分配给桦南县经纬法律服务处的律师月亮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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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接受任命后,认真听取王某、许某的案件经过陈述和破案要求,结合两人提供的《香菇制作合同》、借款、双方通话录音等证据,说明了杨某支付两人劳动报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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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于年11月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某判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不向原告王某、许某反复支付不足的劳动报酬3.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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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王某、许某因个人原因不能在桦南县久留,故与法律援助律师另行签署代理申请执行的委托书,委托律师处理案件的后续问题。

考虑到外来农民工的经济困难,面对在桦南县没有居住场所的现实,法律援助中心由援助人员向民政救助站证明并申请,救助站为两人提供住宿和一日三餐,处理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事件审查后,救助站为两人购买回程票,为他们提供最大的援助,使受援人充分感受到法治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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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没想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王某、许某的工资,法律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受疫情的影响案件执行困难,律师多次奔走,终于在年6月8日执行了王某和许某提供的银行账户 这样事件就圆满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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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桦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响应,可支持的工作大体上每年都开展农民工工资获取专业行动,使农民工集团利益最大化。 由县工会、共青团、妇联、检察院、劳动仲裁等机构和12个乡镇法律界人士所建立了22个法律援助事业所,在50个行政村(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处,实现了法律援助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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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崔东凯张冲整理

记者的评价

□张冲

王某,许某是湖北宜昌人,奔走黑龙江桦南县找债,要求工资也不能打官司。 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给予最大限度的援助。 正如朴贞爱常说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处理“法理情”,还要关注法律诉讼,还要关注受援人生活的困难。 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不仅帮助援助人员处理事件本身的问题,而且帮助援助人员处理生活上的问题,而且“法理学情”结合开展援助,农民工感到很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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