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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小区保安踹门救火致残 物业企业被判赔偿12万余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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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余建华通讯员张俊梅)杨某在入职房地产企业小区保安期间,小区周边的商店起火,因灭火不小心受伤,杨某将房地产企业和商店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 此案经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房地产企业赔偿杨某各损失12万余元。 房地产企业不服上诉后,撤回上诉,现在上述一审判决生效。

政法:小区保安踹门救火致残 物业企业被判赔偿12万余元

年1月,杨某受雇于云和县某房地产企业,被安排从事云和县某小区保安人员的工作。 年3月29日15点左右,杨某和其他值班保安在该塞尔西门值班,突然听说小区周边东门附近的副食店着火了。 在小区保安队长的安排下,杨某和其他值班保安很快赶到起火现场,当时起火的副食店的玻璃店门被牢牢锁住,杨某赶紧踢玻璃店的门,进去灭火。 而且,在值班保安人员的通报中,云和县消防队报警后也赶到现场,最终扑灭了火。 火熄灭后,杨某在灭火过程中踢玻璃屋的门时发现右小腿受伤,立即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随后,杨某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障碍程度的等级10级障碍。 杨某也向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受伤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事故时受伤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杨某的工伤申请未能受理。 后杨某与房地产企业及副食店店主就损失赔偿进行协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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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房地产企业对杨某索赔15万余元的损失有异议。 副食店店主辩称杨某的消防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赔偿义务人,杨某对破门而入的风险也没有合理评价,因此损害扩大,杨某自己也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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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接受其雇主的指令参与灭火事业,在灭火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因此房地产企业作为雇主必须对杨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根据当时失火现场的紧急情况用脚踢坏了店里玻璃店的门,但没有过错。 关于事件涉及的火灾起火点副食店,由于副食店的经营者不在店内,公安消防大队没有认定起火原因,没有证据表明副食店是本火灾事故的负责人,杨某在诉讼过程中,要求雇主的房地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法院在确定杨某的各损失额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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